营改增新政再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凯发游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由于总局没有附解读稿,因此以下纯为小编个人学习之用,请密切关注之后的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三只眼:首先这儿涉及到自产货物,小编认为“货物 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这个意见相当于是对于之前货劳部门对于停车设备企业问题解答的确认。
具体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学习内容:
一是“自产货物”,外购的不行,这跟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也是一个原理而来。原来的规定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需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原来的范围没有列举这些前提条件,是广泛的适用。但这就产生一个争议:是不是列举的三者才适用这个,小编认为,立规则肯定是无法穷尽,这儿提到三样东西,并不代表就这三个东西,比如我是“铝结构件”销售与安装,难道不是适用吗?肯定不是!但是有的人士提出,就是这三个,肯定不对!税法这么管,是不是就成了计划经济了!那有的同志提到,我们是销售“沙子”,或“水泥”提供安装,是不是可以适用,小编认为这个倒是有探讨,毕竟这是性质变了,一个是被安装(设备等东西),一个是安装的用料等,至少目前来看,后者这个自产的沙子,水泥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谨慎的认为仍属于混合销售:或者是销售货物,或者是建筑服务。
二是“应分别核算”,意思是兼营行为,而不是可以选择,小编认为这是有福了,毕竟按货物的17%混合销售适用,企业认为是有亏的。但这个理解要注意:应分别核算,如何分开,这儿纳税人可以按一个合同或两个合同,只要能分清;但要是纳税人就是分不清,是不是跟营改增之前一样,由税务机关核定分开呢!没有这个规定了,因此只能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划分不清的兼营,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是如何分,有筹划空间了,纳税人可能就有主观的利益性,两者的率不同,自然可能有人认为可以“筹划”,比如安装多一点儿。
但是大家可能发现下面有规定提到销售电梯的安装可以选择简易,如果从同原理的角度,这儿似乎也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费收入的。毕竟是有货安装呢,只有有了货物,才能安装、建筑,那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安装服务,有的同志非要强调同时,那我们就第一天签订货物销售,第二天签订安装行不行! 理论工作者非把自己折磨晕不行。
最后小编认为,这个限于有限货物 安装建筑服务的前提,不包括销售货物 技术服务的情形等延伸。同时小编认为,这是对财税[2016]36号文件混合销售的基本否定,混合销售到底是不是有理论基础需要,那还是要的,有特殊情形突破更方便。比如饭店餐饮服务,要是分出卖菜 服务,真就麻烦了,所以有的同志认为要否定混合销售,其实是需要理论基础存在的,有的同志反映的问题大,那就“安慰”一下特殊处理。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只眼:这个其实就是解决了合同流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解决建筑企业有资质企业的挂靠与集团内部的合同主体问题。注意,这儿是强调以授权或转移实施主体的方式,由集团内第三方(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直接向发包方提供服务。什么是集团,那就看你们的报表范围,你们的控制范围了,比如有的同志担心了,是不是一定要名字中有如同统借统还一样的前提,即有的地方解释的,一定是要有集团登记的东西,小编真担心同志们的“法律知识”过于丰富了。
这儿有一个问题,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可以内部授权或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注意,如果是建筑企业统一物资采购,那要销售给被授权的企业,不能建筑企业自己抵扣了,被授权方光余销售了。同时也要注意,这儿规定建筑企业不能收款,收款、开具发票、服务三者要统一,如果是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收款了,那对不起,估计就麻烦,认为建筑企业是纳税人,此时就按照老套路,第三方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再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就是折腾一下,不代表不符合这个规定,生意就不能做下去了。
关于这个新规则,是对三、四流一致的新的突破,原来多是简单的认为签订合同方就是纳税人,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行业性,这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一定程度上说,票款物(物或行为)还真是一个传统难以被放弃。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第三只眼:17号公告当时规定同: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在地级行政范围内不适用,按照常规理解是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这是什么意思,并不是说省级的不适用了,而是指省下的二级就不要搞这么复杂了。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这儿首先确定,不是混合销售,这就是延续了第一条的规定:设备加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同时安装服务还可以按照甲供适用简易,因为电梯人家买了,就甲供的设备安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被逼的“只减不增”的利好政策解释, 进一步降税的趋势。
注意这儿并没有提到自产非自产,估计可能会有扩展理解,但电梯多是由厂家直接销售的,有的同志想的是多级经销的电梯经销商问题,如果是经销 安装,小编认为这是突破了第一条规定,因为首先要突破混合销售,才是安装,才有选择甲供安装,不然这个混合销售是突破不了的,不能割裂这条规定来说,这一条是独立的规定,中间必须要有一个转化过程的。
安装电梯后的的维护保养,适用其他现代服务,按6%税率,不适用11%建筑服务,也不适用17%税率,这个也是减轻税负的结果,不过小编认为这也是有点乱了,无论如何要么按维修,要么按建筑服务,按6%,这是打扫卫生呢,还是维修零件呢?因此这绝对是政策利好,但小编认为这样定又把整体性的一些规则给割裂了,增值税的政策未来的分立规则太多了。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基本上也是按此理解的。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只眼:一般结算方式是三方涉及: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其手续费收入分配关系是7:2:1,收单机构收10元,向商户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并作销售额。收单机构给清算机构9,清算机构开9给收单机构,清算机构扣2,给发卡机构收7,发卡机构开7给清算机构。以次发卡机构销售额7,清算机构9-7=2,收单机构10-9=1,这样形成一个链条。当然基本上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了,银联的同志们要忙啦。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只眼:还是放开了,毕竟还有一些建筑服务等的事项发生的,又给开放了一年。这儿可能面临着旧账的清算,客户又要发票了,还有就是查的营业税的补缴,也可能涉及开具发票。但这儿没有提到红字的问题,有的地方认为红字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有的地方不予认可,就当过渡先让子弹飞一会吧。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三只眼:服务的理念。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第三只眼:与住宿业,从事鉴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样放开自行开具的权限,这也是解决税务机关的代开成本,不过纳税人的风险就更大了,因为有可能开“乱”了。至于填表,就是表不用改,你们就填这儿得了,不追求完美了。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第三只眼:认证或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扩展到360天,但限于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之前仍按180天,进一步保护了纳税人的抵扣权益。至于有的人认为开具红字发票曲线拯救过期票据,毕竟拿不到台面上来。当然对于已经网上确认抵扣的,基本上没有何风险了,只有扫描认证的,还是要当心啦。
注意,无论是认证还是打勾方式,都要按360天确定权利,但是纳入抵扣,认证仍截止到当期的月或季度最后一天,而打勾是截止到纳税申报前。
那为什么不直接放开得了,不要开数了,那我们的发票比对验证还做不做了?这增值税新系统数据的核心功能不能丢啊。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第三只眼:2017年5月1日施行,但之前已发生未处理的,除九与十条外,按照本规定,以前未处理,那不是欠税吗,小编认为必须处理才是,如果不处理,那就可以考虑滞纳金的因素影响。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