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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实行新政,抵扣政策明确,扣除率现新意-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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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无法搞清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是否属于自产的情况下,参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取得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扣除比较保险,能够有效化解风险。

    落实国务院的精神,13%取消后,对于农产品的增值税征税、抵扣(扣除)和猜想的很多,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正式下发,对相关政策基本明确。结合对于政策连续性的理解,笔者一叶税舟认为最重要的变化是:

    一、适用税率11%产品采用完全列举法

    增值税适用税率11%的产品采用列举法进行明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出现“等”字眼,也就是说采用的是完全列举,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适用该适用税率。

    虽然基本沿用了平移办法,但是企业在实际操作的初期还是有必要再认真第确认一下,避免。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生产销售农机配件依然不属于范围之内。

    奇怪的是其中列举产品之一:“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是啥东西?“铁牛”用人推?也太强悍了吧!农用柴油机和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都是属于列举范围之内,那么就分别生产销售!装在一起可就成为有动力了,可以搞运输了,不属于使用于农业,不应该给予低税率优惠,大概可以这样理解,但耕田时不用动力也未免有点搞笑!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时,适用扣除率有蹊跷

    很自然,对于一般购进农产品的扣除中,按照适用税率与扣除率对等原则,似乎扣除率应当为11%,但新政并不如此规定。

    新政规定,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这里维持原扣除力度没有很好的说明,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可以仍然按照13%扣除率进行操作,只是因为没有了对应的税率,就不好意思明说13%吧?其实又何必如此遮遮掩掩呢,相反让人猜疑反而不好。从第二条第五项对应分析,自然就是按照13%计算扣除了。这里存在蹊跷的事情是,对于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的情况下,是否也适用?如果适用,、账户处理怎么办?我认为也是执行“力度不变”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力度不变是存在时间限制的,即仅仅适用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至于什么时候试点结束,那就再说吧。同时,该政策仅仅适用于农产品!!!

    另外,对于既用于17%又用于11%项目的(即混用的),则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分别核算和计算扣除,否则就是从低原则(与销项税从则政策相反)按照11%计算扣除,不能享受“力度不变”政策。顺便调侃一下:谁能告诉我“力度不变”是不是属于扣除率?

    三、购进农产品抵扣政策变化大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下:在以下内容中,“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要相结合理解,也就是按照从优原则作例外处理,也即以下政策有适用范围。

    1、对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对于从国外进口的,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3、从处购买的,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一是执行原力度政策不变额准确运用;二是按照“注明的金额”进行计算。)

    4、自行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目前农产品收购纳税人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外,餐饮业也可以按照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5、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需要把握几点:

    (1)要搞清楚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界定,以前曾经作过规定,但本次进行了重新的界定(以前的作废),是专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这里的关键词是: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何谓农业生产者?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比较明确的概念,理应包括自然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依据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和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但对于农业生产者单位的确认需要有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现行规定,“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对于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部分,也适用农业生产者政策;“公司 农户”模式中,对于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部分也适用农业生产者政策。需要注意的,这两种情况下,仅仅对于其中规定的部分项目可以视同农业生产者,除此之外则不属于,如贩卖部分。

    (3)必须是属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农产品。

    这一点是与“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的规定相呼应的。

    综合上述分析,取得一般纳税人中开具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中,既不是全部适用可以扣除政策,也不是全部适用不可以扣除政策。笔者一叶税舟居于“农业生产者”并未界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认识,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 农户”模式中按照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的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回收再销售畜禽开具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部分方可扣除;其他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扣除。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扣除。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的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扣除,但是非自产的不得扣除。

    从在上看,农产品的扣除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明确,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扣除,纳税人应当注意!

    友情建议:在无法搞清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是否属于自产的情况下,参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取得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扣除比较保险,能够有效化解风险。至于那部分增值税由谁来真实承担,完全可以通过双方的价格协商后确定。

    最后说明:上述政策自2017年起执行,时间不要搞错了。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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