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7号实务解析01:农产品加工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都能抵扣?大错特错!-凯发游戏
编者按:近日,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很多税务专家都对该文进行了解读,笔者也从中受益良多。现拟通过系列小文以实务运用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尚作生活馆光华店(以下简称“尚作光华馆”)是增值税,主要自产农产品销售和餐饮服务,2017年从如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农业”,增值税一般)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该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1万元,根据采购计划,该批产品将全部用作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问尚作光华馆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农产品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尚作光华馆2017年7月5日从如意农业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1万元。乍一看,该发票注明的税款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实际是否可以抵扣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因此,就本案而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如意农业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1万元,说明如意农业销售的农产品没有享受优惠,如意农业销售的农产品不是其自产的农产品,属于。所以,购买方尚作光华馆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假如尚作光华馆从如意农业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注明价款111万元,税款为零,就可以按买价*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呢?
答案是否定的。其原因有二:
其一,如意农业取得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一定能说明如意农业销售的是免税的农产品,也有可能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销售的流通环节的免税农产品,除非有如意农业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是自产农产品的证明材料。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国家税务总局将有农产品抵扣的更详细的规范性文件出台,拭目以待吧!
其二,尚作光华馆从如意农业购买的农产品全部用作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原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6%,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
综上所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并非都能抵扣,对纳税人而言是税务的关键点,也是税务机关将来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重点检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