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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规定矛盾:国税发[2006]156号与增值税条例、财税[2016]36号的“各自有利”规定-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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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说起这个问题,我想各位一定碰到这样的意见表述:

    专用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不得跨月开具。因为新系统中的“一窗式”比对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即填时,是先填写开具发票的信息,这就默认为发票信息是当月的首要“确认收入”,不过现实情形我们真的这样做了吗?规定是不是追求的过于“纯洁”呢?

    (1)我们来看文件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疑惑所在

    有的同志解释了,这个“先开具发票啊,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后开具发票”!这么说,我想说的是,那之下有多少是违规操作的呢?比如纳税人明天或后天销售货物,今天开具发票跟对方要钱,这“犯法”了吗?同时我们要看,发票开具办法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这两个是不是矛盾了?还是纳税人们理解与操作没有理解“高深”的规定呢?小编认为,严格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开具发票,只有这一个规定是可以的,但后来又出来先开具发票,这就产生了纳税义务,这是不是方向迷惑了呢?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提出这样的非认为虚开的情开有: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3)现实当中的跨期开具发票

    如果非要问这样开具行不行,很多的税务人士解释为:不行!但是现实当中,这种先开或后开具的情形很多,在没有“一窗式”比对出现“发票金额大于申报金额”,或未开具发票金额填写“负数”之时,也多是顺着走起来了,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去检查纳税人是不是违规了规则给予罚款等处理。

    不管如何,纳税人们需要关注这种情形,并在实践中灵活处理。不一定非要完美的认为,当期的收入我要全开具发票,次月不给对方的再作红冲处理!注意,此时对方可能在抵扣系统中“偷偷地”勾选抵扣了,你再自己办红字,这不是更给自己找麻烦吗!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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