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7号实务解析:重新认识农产品销售发票-凯发游戏
编者按:近日,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很多税务专家都对该文进行了解读,笔者也从中受益良多。取得农产品销售,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或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准确把握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意义非常重要,本文试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尚作生活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作食品”)是增值税,主要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其产品为火腿肠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2017年,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1万元,根据采购计划,该批产品将全部用作进行深加工的。问尚作食品取得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农产品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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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自2017年起,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或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换句话说,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试点纳税人按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增值税纳税人按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呢?是纳税人从其他个人或企业购买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发票和应税发票吗?
不是,不是,不是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非农业生产者(如流通领的农产品贸易公司)销售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2.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产品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3.必须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的非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4.必须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发票,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温馨提示: 纳税人如果稍不注意,擅自扩大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定义,在实务中自行计算确定进项税额,必然会埋下,被税务机关查处,麻烦就大了。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2017年7月5日,尚作食品采购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1万元。
因销售方销售农产品不属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享受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
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