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要看:买一赠一进行视同销售增值税税务处理的特例-凯发游戏
编者按:在实务中,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缴错税,现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该公司生产的享誉海内外的白酒1574,每瓶对外销售不含税零售价541.31元,增值税税款92.02元,假如生产每瓶酒的200元,抵扣进项税额34元。2017年进行促销,每买5件1574(每件6瓶),赠送一份该公司外购的价值9999.00元金苹果幼稚园学杂费抵用卷。问吉祥公司赠送符合条件客户的金苹果幼稚园学杂费抵用卷如行增值税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吉祥公司促销产品,对每买5件1574(每件6瓶)的客户赠与一份外购的价值9999.00元金苹果幼稚园学杂费抵用卷。是否可以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呢?
需要注意的是:吉祥公司卖的是白酒(1574),赠送的是金苹果幼稚园学杂费抵用卷,赠送的不是货物,赠送的是教育服务。
因此,吉祥公司赠与的金苹果幼稚园学杂费抵用卷不是货物,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货物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那么,吉祥公司能否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视同销售服务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呢?
答案是也不需要。一方面,赠与的金苹果幼稚园学杂费抵用卷的教育服务是吉祥公司外购,不是无偿的;另一方面,赠与的金苹果幼稚园学杂费抵用卷提供教育服务的是金苹果幼稚园,而不是吉祥公司,因此吉祥公司不能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视同销售服务做进项税额转出。
那么,金苹果幼稚园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呢?金苹果幼稚园收到金苹果幼稚园学杂费抵用卷提供教育服务,且是吉祥公司购买服务,也不是无偿提供服务,不能按视同销售服务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思考:吉祥公司促销产品,对每买5件1574(每件6瓶)的客户赠与一份外购的价值9999.00元金苹果幼稚园学杂费抵用卷,其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呢?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