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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财税【2017】58号:附学习笔记,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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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主要的是金融机构之间转贴现的免税收入没有了,要计税了,这个事项大。还有就是合并纳税的规定废止了。

    摘要:最主要的是金融机构之间转贴现的免税收入没有了,要计税了,这个事项大。还有就是合并纳税的规定废止了。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第三只眼:这儿可以考虑为甲供工程,但是这个工程服务是范围包括建筑安装,是不是还包括工程设计等事项呢,如果从甲供的角度,这些也是属于建筑安装服务。

    建筑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三只眼:建筑服务没有了,需要借鉴下面的第三条理解。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三只眼:这儿扣除分包款,首先没有否定财税【2016】36号中的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次是可以扣除分包部分了,这也更合理了,因为原来的分包方取得也是要计缴增值税的,有重复的部分,现在更合理了。但是如果分包款迟迟不给分包方呢?小编认为应是当月据实或当期据实,而不是理论上约定支持给分包方,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支付凭据支持。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第三只眼:预收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这个原来也多是这样认为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第三只眼:这个规定比例跟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是一致的没有变化。但要注意,这儿在计算预征时,是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本条中重点强调了预收款的差额扣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第三只眼: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是免税的,这儿是进一步拓展了形式。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第三只眼: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转贴现业务,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是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但现在我们来看,是区分为二段了,这相当于第一手贴现的人不用再按照之前很多税务口径的理解,一次性全确认应收利息的收入,而不管是不是中间持有多长时间,这是不合理的,也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个主要争议之处。

    现在是转贴现业务免税没有了,作废了。注意查看最后一条。但是有一个问题,对于过渡期的业务,估计需要划分,因为有可能12月的收入,上一家计税了,下一家就不能再计税了,这一点儿,小编还是支持18年开始新发生的业务的。但要一笔笔分清,是个事儿,如果再多几次贴现环节,呵呵。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三只眼: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看来这个规定有需求,但轻易不好用,给谁都不好办。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这一条作废了,不再享受免税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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