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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情形下的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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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解读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该条政策实际上就是对特定的总包建筑工程服务取消原有一般计税方式与建议计税方法的,无论是还是统一改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然,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则仍然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一、甲供工程的计税方式选择权受到制约

    1.甲供工程的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本次规定中的工程服务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同时明确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显然符合甲供工程的范围,是甲供工程的组成部分。

    2.计税方式的选择权

    (1)对于小规模自然属于简易计税方式,无需讨论。

    (2)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根据本次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笔者认为,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发生改变,存在可以选择和不得选择两种情形:

    对于符合本规定的要件的提供的工程服务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没有选择权;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其他甲供工程继续沿用原有政策,可以有选择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规定不是对甲供工程的重新定义,仅仅是对甲供工程中的特殊情形的选择权的限制。其他道路、修缮、装饰等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如果是本规定的工程服务分离(包括可以分离)的,与此暂时无关,只要符合甲供材工程条件,仍具备选择权。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属于适用范围:

    1.适用提供服务的主体对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下,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由于甲供材和总包采购获利等因素的影响下,分包方一般能够取得足够进项税额的可能性不大,更多的也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同时,笔者认为,对总包方计税方法的统一确认,可以有效地防止利用同一总包下通过对多个的拆分和计税方法的选择,导致计税的混淆,特别是可以有效解决不同项目之间材料的串换带来的增值税核算问题,压缩不合理的筹划问题。

    另外,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两者有相呼应的因素,但不是等同,也从某个侧面说明了为什么不提及分包的道理。

    2.提供建筑服务的范围属于房屋建筑。根据我国的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对房屋有明确的规定分类范围。

    3.具体的工程服务属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建筑工程服务范畴。除此之外,即使是围绕房屋建筑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等建筑服务,另行独立提供的,只要符合甲供材工程,仍具备选择权。

    这里存在的问题:虽然存在单独单纯的提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建筑工程服务的可能情形,但是笔者认为多数情形是会与其他相关的屋面、地面、墙面等工程一起进行承包,在如此“混合”服务(笔者说法,非正规说法)的情形之下,由于其中包含了规定的服务情形,就不宜拆分核算,自然按照本规定进行执行。即提供“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建筑装饰装修”等的房屋建筑服务模式,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应属于本规定范围,因为构成了本规定的要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如图: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如图

    4.建设单位供材的范围: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对此,有人可能提出是否同时提供这些才算范围?笔者认为,从“全部或部分”和采用全列举的方法下,应理解为只要是甲方提供了其中的部分品种(当然包括全部)和数量,即视为属于符合本规定的要件之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有甲供工程的规定具有宽泛性,被解读得范围几乎是没有了实质的范围,而本次58号规定得简洁明确,只要是提供了列举的材料,就是属于规定情形的范围之内,配合其他条件,就应该予以确认。

    5.注意一个关键词“自行采购”。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定的材料时必须符合自行采购的条件,对于代购、变相从承包方采购承包方自制的材料应当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本规定是对于房屋建筑房屋中的特殊建设单位提供规定材料的情形下取消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选择权的明确。从整个规定的整体性考虑,笔者认为新规定具有规范甲供工程行为的内涵,单纯从利益看,有抑制小比率甲供的意味。

    1020000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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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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