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栏必填系列: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必填信息-凯发游戏
编者按:大家知道,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但在实务中,自2016年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电子”,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吉祥电子2017年销售预付卡180万元给如意(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如意公司将预付卡作为业务费奖励优质客户,客户持卡消费购买货物。吉祥公司2017年7月12日收到吉祥电子结算销售款18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右下角“备注”栏空白。问吉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费等,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以上规定,单用途卡的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7月12日收到吉祥电子结算销售款18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右下角“备注”栏空白。因销售方吉祥公司和售卡方吉祥电子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吉祥公司在收到售卡方吉祥电子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显然,吉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凭证。因此,吉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吉祥电子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