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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不缴增值税吗?错?-凯发游戏

李冼 /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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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编者按:大家知道,在各类商务活动,如果未按规定履行或损毁货物收取的赔偿金,不少老师咨询赔偿款是否作为价外是否缴纳?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是增值税,2017年将其1999年收藏多年的镇馆之宝某书画珍品出租给某著名五星级酒店展览,期限3个月,租金36万元。2017年因展厅漏水对书画珍品浸水,经双方友好协商,成都某著名五星级酒店一次性赔偿吉祥博物馆600万元,并在展期结束后物归原主,请问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收到的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编写的《全面推开业务操作指引》对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解释:计算销售额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不作为销售额,无须缴纳增值税。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作了较详尽的列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牌照费。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收到的因损坏展览书画赔偿款600万元,是在履行合同并发生应税行为,提供有形动产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展品损坏,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应作为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参考【20170712  每日一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本案的收取的600万元应并入销售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思考:假如本案成都某著名五星级酒店推迟2年展览,向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50万元,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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