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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凯发游戏

李冼 /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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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大家知道,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抵免等。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是不是就是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取得一张如意饭店有限公司2017年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合计3588.00元,税额203.90元,发票"购买方"栏只填写了公司抬头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未填写”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号“等信息,其他内容齐全,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问该发票票面金额的开支能否在吉祥公司的税前扣除呢?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解读第二条第一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各项涉税业务。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 吉祥公司取得北京如意饭店有限公司2017年7月17日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合计3588.00元。该发票票面金额的开支能否在吉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业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01:以小陈税务老师为代表税务大咖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诚然,这也是目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普遍认同的观点。在实务中,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规定开具并取得增值税发票,毫无疑问,严格按规定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对征纳双方而言,和涉税风险最小。

    观点02:以蓝敏老师为代表的税务专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是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是敢不敢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蓝敏老师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什么意思?》一文表明:税法目前尚无“没有税收凭证,支出不让扣除的法律依据(只有计税规定缺票暂时不能扣除)”。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当于没有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没有取得发票能不能扣除,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证明你支出的真实、相关、合理的问题。

    所得税汇算扣除是企业的工作、而不是税务局的工作,税务局的工作是事后稽查,所以问题最终出在稽查环节。

    因此,蓝敏老师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是一个能不能扣的问题,而是一个敢不敢扣的问题。

    那么,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收凭证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到底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蓝老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明文规定了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不填写购买方税号,就没有“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也就是说,16号公告这个规定,并不是新规定,这是老规定。只要发票印了纳税人识别号,而购买方又有纳税人识别号,就应该填写。不填就是开具不符合规定。16号公告对此实际上是只一个强调。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收到没有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纳税上,等同于没有发票。

    蓝老师认为,不论是名字写错,还是税号栏目没有填写,这样的发票都不符合规定,但是,幸运的是,不会罚购买方的款,要罚也是罚开票方。

    《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可见,第(一)项,罚的是发票开具行为,而非发票使用行为。(35条其它几项也不涉及这样的罚款)。

    综上所述,作为购买方的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要业务真实,符合相关、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并不存在税务风险。

    因此, 吉祥公司取得北京如意饭店有限公司2017年7月17日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合计3588.00元,虽然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该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业务真实,购买方吉祥公司并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真正存在被处罚风险的是北京如意有限公司,且仅存在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在实务中,尽管根据蓝敏老师的观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开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证实开支的真实、相关和合理性,会给纳税人的人员带来非常大的工作量。因此,纳税人在进行发票管理时,对取得发票的合规性要求仍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少量的取得未按规定的开具发票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税企争议,可按蓝敏老师的思路进行税务辩护,也不存在税务风险。

    思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开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的扣除项目。欢迎留言。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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