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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不需进行核定-凯发游戏

李冼 / 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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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编者按:大家知道,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缴纳,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尚小二和王二小共同出资1000万元持有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其中尚小二占股80%,2017年该公司净3000万元。2017年,尚小二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3%的股权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尚小芳。问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能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为由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要求尚小二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二、实务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规定,个人发生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尚小二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3%的股权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尚小芳。其实是平价转让了股权,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为由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费。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如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应视为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由于尚小芳是尚小二的女儿,可凭户口簿等有关资料证实尚小二与尚小芳是父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为有正当理由不需要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

    思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请举例说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转让收入且有正当理由不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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