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了,这个采购主任有想法,会议费只要普票不要专用发票抵扣-凯发游戏
声明:此问题纯属技术性探讨,在税的核心层面,小编认为应取得抵扣就是好的方案,不宜定性为会议中的发生的正常餐饮费等为招待费。
关于会议费的处理,如果单一看,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会议费是6%的,且可以配套认定开具会议费,相应的涉税判定规则如下:
第一:你首先要关注法规规定
依照财税【2016】36号: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三者,是3%征收率,是6%税率
依照财税【2016】140号: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会议费中能否包进来餐饮、住宿服务
这主要是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的配套服务如何理解的问题,目前来看,较多地方是要求分开开具的,但有两个地方例外,例外,例外!这就是与,详见附表中的对应内容。
第三:开与不开,对于会计核算有影响吗
从相关性的角度,如果单位人员参加这些培训会议活动,通常是需要全额计入培训费中的。不过有的单位也会将交通费、住宿费记入差旅费中。
第三:对于税前扣除有何影响
理解上看,如果是与业务相关的,税前扣除不受影响。对于具有招待性质的会议费,如果有餐饮、住宿等单位承担客户费用,或许多有人认为属于招待费用性质,此时如果单独开具发票,明细又写的挺清楚的,则认为属于业务招待费,要作纳税调整处理,60%与0.5%较低作为税前扣除额。
但是问题来了,开具专用发票,如果遵照湖北、安徽的理解,全开具为会议费,此时抵扣,扣除似乎难以发现问题,可以正常作我们想做的结果。但是如果必须分开,则就有可能存在上面的问题了!
于是我们的采购人士想到了这样的“筹划”方案,要普通发票,全额开具会议费,不要专用发票抵扣了,这样不是可以不占餐饮抵扣的“好事”了吗!
第四:筹划的方式假设有,如何评估选择哪个呢
比如共支出20000元,其中招待性质的餐饮支出(有调整的假设先)8000元,此时12000元开具会议费可以抵扣,12000/1.06*6%=680元,8000元不得抵扣计入业务招待费,若限额税前扣除调整就是40%(不考虑收入千分之五),调增3200元,对应的所得税是3200*25%=800元,多交800元的企业所得税。
比较形式主义的假设:取得20000元的普通发票,全开具为会议费,税前扣除不影响的情形下,两者的比较结果是:
那何时是一个平衡点呢?我们就暂以40%作为纳税调增,此时计算业务招待费对应的占比,来看看取得何形式上更有利。此时即纳税调增的金额与抵扣的税额一致即可,计算出来为87%,我们再看一下结果。
20000*87.6%=17520元,业务招待费是2480元,17520/1.06*0.06=991.70元,招待费40%为2480*0.4=992元,此时结果是趋于一致了。
请注意,收入还有0.5%限额的影响,以及还有亏损的影响等例外因素。在上述的分析中,如果高于87.6%,分开开具为好,如果低于,因为涉及纳税调整,即要普通发票好。
以上分析皆为虚拟前提的结果,如果并不存在招待费调整的,一样的结果总额下,要抵扣,余下税前正常扣除,那还是要专用发票分开开具就是更好的安排。
第五:酒店开具会议费发票,不分开开具是不是算虚开
理解来看,税务机关的观点还不同呢?这料想不会认为属于虚开专用发票了,因为专用发票是真实的,酒店计税结果是对的,只是品名对不上一些税务机关的要求,这种情形可能是属于发票办法中认为的虚开,但并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于销售方风险不大,对于抵扣方,是不是将不得抵扣的抵了,这才是关键问题。目前来看,这个理解差异估计仍会延续,小编的建议是谨慎处理,除非你正好是湖北、安徽的,而如果是湖北、安徽的酒店开具给外地的纳税人,则仍是有不予认可的结果的。
附件:酒店业会议服务(宴会服务)的计税与开票问题
[学习理解]
这儿的问题,一是涉及会议费当中多项内容事项的,通常是要求分清,视为兼营处理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观点中明确服务与其他业务的区分属性归类问题。对于开具发票,有一些形式的要求,特别是明确分开开具的问题。如果万一开具一起了,那是不是有问题呢,那风险是转移到购买方了,这一点,税务机关在检查会议费时,就需要查看明细,可能就能查出很多问题来。至于湖北国税和安徽国税的意见,我们作为一个特例了解一下。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专门从事会议展览服务的公司提供的服务,而酒店的会议服务一般不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往往仅仅是出租场地,同时提供如布置、安排、茶水、清洁、免费停车等服务,这已不是单纯是场地出租,包含着酒店提供的配套会议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的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是“会议展览服务”范围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要认为属于11%的不动产。对于配套服务,确实有范围上的表现与文字上的表现的空间,比如扫扫地、倒倒水、会务迎接等都是服务。
财税〔2016〕140号文件也给出了最后的确定性答案: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上面提到的餐饮外卖,请继续关注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吧。
郝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