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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这点事儿:学习一下,12366答疑解惑增值税发票问题-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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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疑解惑—增值税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疑解惑—增值税发票问题

    1、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第三只眼:这个解决仍然未解,一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等于增值税发票?现在来看,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开具清单的,此时理解上要由系统开具才是,因为是需要选择编码开具的。但是这儿说可以汇总开具,那编码选择与汇总开具是不是矛盾呢?而且是购物清单或小票,这相当于是外部凭据,显然对于普通发票,明细并未强制要求系统开具。二是,增值税发票,当下名称中叫通用机打、京东商城开具的一些纸质发票,可以开具日用品,办公用品,电脑配件等,这些用购物清单仍是可行的,即办公用品少出现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但是在非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上仍会出现。三是,清单与小票是不是盖章,小编认为并没有要求,通常机打明细是需要盖发票专用章的。四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的必须有机打清单才能抵扣,这在国税发【2006】156号中明确了。五是,定额发票等根本没有开具一说,只是必须时附清单就可以。

    2、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第三只眼:只要是计算所得税时用得上的,现在看来都要求了。目前来看,识别号与统一代码有一个并行的过程,从2018年将全部实施,此时如果取得的发票并不相同的号,我们了解系统中做了更新之后,仍会保留原来的号码,不影响抵扣与报销之用,即变更统一号之后,再报销识别号的也没有问题。

    3、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第三只眼:某些人的严重错误理解,餐饮是服务,并不是货物,服务本身就是明细,这是“理论家”的理解。

    4、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第三只眼:不是可,而是根本不属于16号中提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再说没有地填,不能直接解释为没有这个栏次就不填。

    5、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三只眼: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个真不敢扩大范围理解,是不得税前扣除吗?小编认为不宜直接定性确定这样处理。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第三只眼:2017年7月1日发生时起,不过小编能说之前还是违背了发票管理办法吗?不过现在看来,大家基本上不考虑这个了,片面地理解7月1日才要求的,只能说这个时候更加严格的管理了,原来就要填写全部填写的。

    7、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第三只眼:是真没有地方填,也不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列。

    8、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9、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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