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税认识的误区是导致泛滥的缘由之一-凯发游戏
近期,在“扒开税雾”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关于税局盯上手机出口的提醒文章,从税局关注和发现涉嫌骗税的角度进行善意提醒,文章很好。但从其留言来看,一些人对于这样的善意提醒并不买账,反而认为税局人士捕风捉影,或者是对骗税的打击角度不正确。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观点,从描述来看,是一个接触或者就是行内人士。其观点如下:“这种事情如果出口的手机在国内流通环节已经足额纳税,不应该是骗税。如果查获走私回流,则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理。还有一个问题是走私回流后的国内销售环节都足额纳税了吗?如果走私回流后国内销售环节的征税体系完善,那这种先出口再走私回流的犯罪谋利也是不能得逞的。稍懂征管原理的人都知道增值税“道道稽征,连环抵扣”的道理,没有了进项抵扣,在销售环节是要全额纳税的,如果国内销售环节管老了,走私份子还能玩这个套路吗?现在把压力和重心放在出口退税环节来管控,是本末倒置了,而且容易引起执法风险”。
该观点的核心就是只要把内销环节的增值税缴纳好了,手机即使在国内外到处流动都不会产生骗税,言外之意,骗税不在外贸环节,而在税局的责任。
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其观点,对从增值税原理分析只要国内流转增值税交足的不会骗取税款的论调,貌似很有道理,只是没有理解出口退税的根本出发点:
之所以出口退税,是针对国内产品出口后以不含税价格(实际中存在不完全退税情况)参与国外市场销售,体现,销售给国外消费者,绝不是让你把退税的货物再回流到国内销售给国内消费者。任何政府不可能鼓励退税货物回流国内销售,有悖于出口退税的初衷。
更为现实的思考是,正常情况下,一般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放在那里,任何增加一个流转环节,必然增加,如果进出口循环回流着折腾,不掺入一些特殊的常理之外的“获利”因素,自己给自己增加流通,不傻吗?显然有违正常的商业运行基本道理,必然隐含一些不可告人的隐情。因此,对于这样的业务税局作为涉嫌骗税进行调查,无可厚非!
其实,写这段文字,更想表达的是:我们总是有那么一些人在为骗税的非法行为站台,或主动为之的“马仔”,或想当然的理想主义者。可悲的是,一些税局的人也这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