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因用打印件作举证证据被判无效而败诉-凯发游戏
笔者读后感悟:
1.举证证明必须规范,不能以打印件替代。在税收实务中,对于税务机关取证的复印件、纳税人证明自己立场的举证材料,均应该严格按照有效证据的规定进行。
2.对于客户入住网站平台的合同签订值得参考,重点在于对存在广泛争议的推广费与技术服务费中,如何进行形式内容的签订有借鉴意义。一些纳税人事先没有很好地向他人取经学习,想当然地拟定合同内容,注明推广内容,在被查中再主张不属于广告,不但被动,而且举证困难。
当然,个人因关注点不同,有不同的读后感悟,还是自己去阅读吧: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8民初1791号
原告:深圳市鸿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44030110*****),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新樟路5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崔*,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913301007*****),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鸿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尚皮具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再次公开进行了审理。鸿尚皮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尚皮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阿里巴巴公司非法删除××链接和冻结账户的行为无效,立即恢复鸿尚皮具公司链接和被冻结的账户(国际支付宝账户);2、判令阿里巴巴公司赔偿鸿尚皮具公司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阿里巴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鸿尚皮具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就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供应商服务和相关增值服务事宜订立服务合同,相关合同已经生效且在有效期,并使用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链接及账户。2017年2月阿里巴巴公司无故直接删除鸿尚皮具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链接,并且未经法院裁定,非法冻结鸿尚皮具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的账户,致使鸿尚皮具公司正常的商业机会丧失,长在洽谈的业务无法进行,给鸿尚皮具公司的正常公司经营带来巨大损失。鉴于上述事实和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1、本案基本事实。2015年4月8日,鸿尚皮具公司申请注册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员,账户名为“nicesky”,阿里巴巴公司收到美国法院《强制禁令》:指明鸿尚皮具公司因涉嫌侵权问题而需要被勒令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及侵权商业活动,要求我方根据法院临时强制令的要求及平台规则权力,关闭其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员账号,直到根据法院的颁令及平台许可为止。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对鸿尚皮具公司采取关闭账号的处罚。2、用户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均需签订《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等相关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第二十八条【合法、不侵权】:用户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详见《阿里巴巴国际站禁限售规则》、《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第三十七条【违规处罚原则】阿里巴巴有权对用户的行为及适用的规定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对于本规则未包含的其他损害用户或阿里巴巴利益的违规行为,阿里巴巴可以酌情参照处理,并对本规则及时进行补充。阿里巴巴依据本规则做出的相关处罚并不能免除用户根据法律法规、用户与阿里巴巴订立的合同等应当承担的赔偿及其他一切责任。(2)、2016年3月10日,双方签订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供应商合同》,合同第8.1条:甲方承诺,甲方将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就此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和/或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同时乙方无需向甲方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费用,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8.1.2条:被第三人投诉,称其有收款不发货或所发货物与约定严重不符等恶意或严重违约行为,或其有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他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上产品的行为,且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虽在上述期限提供了证据,且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3、阿里巴巴公司对鸿尚皮具公司的处罚合法合理,不存在违约行为。阿里巴巴公司收到美国法院《强制禁令》:指明鸿尚皮具公司因涉嫌侵权问题而需要被勒令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及侵权商业活动,要求我方根据法院临时强制令的要求及平台规则权力,关闭鸿尚皮具公司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员账号,直到根据法院的颁令及平台许可为止。阿里巴巴公司根据美国法院的要求以及平台的管控权利对鸿尚皮具公司作出的处罚符合协议预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综上所述,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处罚合法合理不存在违约行为,故鸿尚皮具公司诉请1及诉请2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鸿尚皮具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已签订的服务合同。
证据二、汇款凭证,证明鸿尚皮具公司已付清全额合同费用。
证据三、冻结账户截图,证明鸿尚皮具公司账户被冻结。
证据四、被删除网页链接截图,证明鸿尚皮具公司网页链接已被删除。
证据五、被冻结账户金额打印件,证明鸿尚皮具公司账户已被冻结,冻结金额为5604.96美元的事实。
阿里巴巴公司为证明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账户注册信息,证明涉案阿里巴巴国际账户系鸿尚皮具公司注册使用。
证据二、《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证明1、鸿尚皮具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则对鸿尚皮具公司均具有合同约束力;2、《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约定内容。
证据三、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证明合同第8.1.2条关于甲方即阿里巴巴公司应恪守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相关规定。
证据四、美国法院《强制令》,证明美国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诉讼向我方发送《强制令》,指明鸿尚皮具公司因涉嫌侵权问题而需要被勒令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及侵权商业活动,同时要求我方关闭鸿尚皮具公司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员账号,停止向鸿尚皮具公司提供服务。
证据五、处罚记录,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根据美国法院《强制令》要求对鸿尚皮具公司作出关闭账号的处罚。
证据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证明知识产权持有人已提起诉讼属于极端明显的情况,阿里巴巴公司将全权酌情决定是否随时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商品信息、限制商品发布、中止账户、终止会员服务协议。
证据七、情况说明及支付宝国际账户服务协议,证明涉案支付宝账户系蚂蚁金服旗下子公司冻结,并非阿里巴巴公司。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
一、对鸿尚皮具公司提供的证据。
证据一、三、四,阿里巴巴公司对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其证据效力。
证据二,阿里巴巴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五,阿里巴巴公司庭后未予以核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对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证据。
证据一、三,鸿尚皮具公司对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证据二,鸿尚皮具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中第五条约定用户就使用服务已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合同,则优先适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四,鸿尚皮具公司对三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本院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五,鸿尚皮具公司对处罚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六,鸿尚皮具公司对三性不予认可,保护政策中明确显示香港保护政策,与本案无关,双方之间合同13.1约定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极端情况是涉及诉讼,但没有证据证明鸿尚皮具公司也未收到过任何起诉文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七,鸿尚皮具公司对三性不予认可,情况说明属于书面证人证言,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证人应出庭质证,服务协议三性均不予认可。该协议1.4约定阿里巴巴公司根据1.1条约定指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有限公司,该账户冻结是根据阿里巴巴公司指示,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冻结账户与阿里巴巴公司无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3月10日,鸿尚皮具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阿里巴巴国际站》(合同编号201512242901085)。合同约定:阿里巴巴公司利用其网络技术等优势,为鸿尚皮具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实现发布其公司和产品等信息资料且在投放周期内持续提供相关网络凯发娱发com的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投放网址为××,投放周期为12个月,费用为29800元。合同下的中国供应商服务由鸿尚皮具公司自行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在线购买,当鸿尚皮具公司点击“确认提交订单”时,即表示鸿尚皮具公司认可“合同订单”及“合同条款”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如鸿尚皮具公司被第三人投诉,称其有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他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产品的行为,且未能在阿里巴巴公司要求的合理期内提供证据,或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了证据,但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阿里巴巴公司有权立即提前解除合同并就此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和/或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同时阿里巴巴公司无需向鸿尚皮具公司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费用,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鸿尚皮具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并使用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网址。
2017年2月20日,阿里巴巴公司向鸿尚皮具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了《关闭阿里巴巴国际站账号通知函》。
2017年2月21日,阿里巴巴公司及支付宝新加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鸿尚皮具公司作出红色预警、合同拉下、屏蔽旺铺、冻结账号、账号资金冻结和禁止商品发布的处罚措施。鸿尚皮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与鸿尚皮具公司签订的《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是阿里巴巴公司以涉嫌侵权为由对鸿尚皮具公司作出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应受阿里巴巴公司和鸿尚皮具公司之间的合同约束。合同约定:如鸿尚皮具公司被第三人投诉,称其有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他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产品的行为,且未能在阿里巴巴公司要求的合理期内提供证据,或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了证据,但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阿里巴巴公司有权立即提前解除合同并就此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和/或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同时阿里巴巴公司无需向鸿尚皮具公司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费用,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现阿里巴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鸿尚皮具公司存在被第三人投诉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对鸿尚皮具公司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恢复店铺链接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恢复支付宝账户的诉请,经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涉及支付宝账户,鸿尚皮具公司应另案主张。故对鸿尚皮具公司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恢复支付宝账户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就鸿尚皮具公司主张的维权损失,应其未提供相应的法律及合同依据,也未举证证明损失的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原告深圳市鸿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的链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鸿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