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实施新政-凯发游戏
自2017年1起,非居民源泉扣缴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执行。
一、源泉扣缴
3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适用37号公告范围的是,非居民企业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对于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为20%。但是,在已经签订并生效的双边协定的情况下,按照税收协定执行。
二、指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37号公告,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为主执行。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主要是对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否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的判断。在实务中,针对外方指派高官或技术人员等到境内任职的所得的征收,可以适用该文件。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具体情形包括: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非居民企业判断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对于虽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列为居民企业身份。上没有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判断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
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判断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的关键之一是对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属于居民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的机构。在实务判断中,核心是:1.实质性管理和控制机构;2.实施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3.管理和控制内容为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比如,某外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在长期境内工作,尽管工资等发往外方总公司,再向外方人员发放,笔者认为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另外,在判断时需要注意,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