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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凯发游戏

李冼 / 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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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编者按:实务中,非转让股权给纳税地点如何确定非常重要,稍有不慎,缴错税务机关了,存在被税务机关查补缴纳。现就这个话题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如何确认呢?

    这个问题很重要,值得关注,稍有不慎,缴错税务机关了,存在被税务机关查补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给带来不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权益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六条规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自2017年1起废止。

    因此,自2017年起,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思考: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其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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