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关于发票问题的问答-凯发游戏
是重要的,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使用,就会存在税务。
一、最近老板安排我开票,想知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要求?有时候,我们销售时的品种很多,可以汇总开具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我们收到印制有两种文字的发票,这种发票是否属于正常发票?
答: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取得的发票应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正常使用。
三、目前,哪些项目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为便于纳税人开票,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或不动产的情形。目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未开票补开票”、604“代收”、605“代收”、606“性承租方出售资产”、607“涉及的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609“进口货物货款”、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1“不征税自来水”、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有一个疑惑,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必须开具发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小面额发票开具: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面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的,应按规定开具。
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局了解。
五、企业是否可以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自2017年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俗称“冠名发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
冠名发票由于加印了企业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我们从网上购物后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使用?是否需要盖发票专用章?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依据《关于租入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过渡期内,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一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有区别(详见样张)。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笔者认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加盖纳税人电子发票专用章,遗漏加盖的,建议重开。
七、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发票?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八、现在,企业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国地税尚未机构改革到位之前为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九、遇到网络故障等原因,互联网不能连接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
十、哪些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十一、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有误,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作废?
答:纳税人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开具时未发现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符合作废的条件,可以作废: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十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哪些范围?
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范围有:
(一)已办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尚未机构改革到位之前为地税机关,下同)申请代开。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四、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达的是否可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否则不能退还。
十五、我们单位一直接受许多个人提供的服务,他们自己到税务局代开感到麻烦,是否可以由我们单位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现行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凯发娱发com的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不可以汇总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