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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转小规模,特殊时期一般纳税人的选择空间与征管政策的影响-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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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3%的税负是2.91%,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需要评估抵扣空间的影响,如在16%的税率适用时,抵扣率达到68%才可行相当,如果是一个销售型的企业,抵扣率可能到了90%,这显然是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

    【大力税手笔记】一般转小规模,特殊时期一般纳税人的选择空间与征管政策的影响

    本资料由大力税手团队整理、分析加工而成,相应的观点建立在我们专业理解基础之上,希望对服务机构、税务机关、企业的专业人士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与探讨。

    文:中国财税浪子 王骏

    第三只眼 郝龙航

    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注:第28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对于此内容,小编首先想到如下几点理解与困惑:

    (1)为何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无非是税负降低的预期;适用所有纳税人吗

    (2)转为之后会不会还要求达到500万元年销售额再转入一般纳税人;

    (3)2018年12月31日前,这个是指选择的期间吗,之后是不是不允许了呢;

    (4)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自己的经营会不会有影响呢;

    (5)进项税额转出是不是要吃亏了呢;

    (6)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涉及之前一般纳税人的发票、退货如何处理;

    (7)没有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成为一般纳税人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注意:同时符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不选择,看你的需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018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转登记前12个月或4个季度未超过500万元销售额的(比如数年前收入达1个亿,但前12个月达不到500万元的也可以转登记),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你本来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要掺和这个事了,与你无关。但你可以根据条件考虑是不是成为一般纳税人。

    500万元是不是包括货物、劳务与服务等全部呢?小编理解是全包括的意思,当然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不需要并入。

    同时无论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通常都是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存在的,此时各考虑各的,并宜统筹安排。

    这个500万元,对于营改增的单位,已是500万元的标准,所以这个相当于也没有啥影响,重大的影响是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财税【2018】33号也明确了按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因此锁定的对象范围还是传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期仍是一般纳税人,下期起是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这儿的情形可以考虑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你有进项留抵,建议就尽快达到销项,不要留着转出也没有暂时的利益。

    如果没有留抵,评估以后认为选择简易计税3%有利,则就尽量考虑次月达到纳税义务吧,比如分期收款在次月。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注:这儿规定描述的有一些复杂,期末有留抵税额的,则通过如下科目核算: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就只要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简化的科目核算办法即可了。小编之前想到的是这个进项转出是转到成本中,但总局的文件却是让挂账处理,这个挂账将来如果再转回一般纳税人时,会不会再让转回抵扣呢?如果一直转不回来呢?

    如果在转登记当期尚未取得,但是在之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期间取得的,还要继续挂在待抵扣中,因为其采购形成的进项的归属期是当期一般纳税人时,之后取得时,成本当中仍只能扣除不含税金额,继续挂账,似乎于转换人还是没有有利之处。注意这儿只限于截止到转登记日到期尚未取得票据,登记后发生的业务取得的票据不要继续进行认证,也不需要转待抵扣处理。

    而且上面尚未取得的票据仍需要持续进行认证或勾选,已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认证时,则由税务机关代为勾选处理。

    对于这个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来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一直挂账,根据情形有补税情形时可能会消化;二是未来再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是不是还可以继续抵扣?这一点,公告本身并没有说明清楚,我们认为这个将来的抵扣还是认可才符合待抵扣的含义】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注:这儿相当于是保持一般纳税人期间的计税规则与所属期对应,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计税相对是干净的。】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这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待遇,也是未尝不可的,这跟建筑业、住宿业、鉴证服务业是一样的情形。】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没有问题,按原来的征收率?这是个什么意思,小编在想,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征收率的事项也是有的,部分情形下是一样的,只是小编在想,在申报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如何填报也是征管当中需要各地税务机关解决的一个问题】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继续按500万元来判断是不是要再转到一般纳税人身份中,但这儿应并不限制纳税人虽未达到但由于核算健全等前提条件,仍可以登记的权利】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这个情形是对于2018年5月1日17%、11%税率调整到16%、11%的情形说明的,仍然从旧处理的原则来对接后续变化事项】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注: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已经调整为一个主体计算的总额数据中来了,不要再分开算各自的统计额了。】

    总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更多是在响应国家税收减负的大环境下推进的配套财税措施,我们主要分三个层面来作一个分析:

    第一个方面:提升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

    这相当于是为传统未达到此标准的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突破性规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举是一个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果这些纳税人未来再转回到一般纳税人之列,说明是经营规模达到了500万元,是符合当前的一般纳税人条件了,给了这些人一段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甜蜜选择期”!

    第二个方面:财税制度管理层

    从原来我们的征管思路多是希望小规模纳税人并入到一般纳税人当中,更多的建立起增值税的链条式对接,这才是增值税的意义,而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时,相当于割裂了抵扣的链条,500万元以下的制造企业、劳务企业,恐怕数量是非常大的,这是对于我们努力多年的增值税税控体系的建立带来了一些成果方面的影响。当然我们的税收目标是为纳税人利益优惠来设计,这是首先要解决的,想到这个,我们可能就不纠结过多了。

    第三个方面:企业是不是愿意或能够自由选择

    3%的税负是2.91%,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需要评估抵扣空间的影响,如在16%的税率适用时,抵扣率达到68%才可行相当,如果是一个销售型的企业,抵扣率可能到了90%,这显然是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

    而目前来看,一般纳税人涉及抵扣的取得成本高,如果小企业存在抵扣的票据取得风险,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利,不需要再想办法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合规的风险了。

    但可能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面临一个问题,原来的一般纳税人的客户会不会选择继续做生意,如果面对的是不需要抵扣的购买单位,则基本上并不受影响。

    同时建议要充分评估一下留抵税额的影响,如果有大额存在,建议充分考虑一下消化的空间与时间。

    因此需要整体考虑三个因素,在满足条件的情形下,来选择是不是要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填表说明:

    1.经营期超过(含)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本公告第一条所述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月份*12;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4个季度,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季度数*4。

    3.“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登记日下期首日。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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