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点陪税]税率变化下业务的协调沟通-凯发游戏
假期的财税圈,还在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微观的探讨时有出现,标题的吸睛或有惊喜、或有鸡肋之感。好在心情却正得闲,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风险、总结、预警、金三金四的影响,也正少,且有时间想想一些事自己如何判断、如何做才是关键。
今天小编思考一个折磨我们财务总监的事,就是税率在5月1日前后的调整问题:从17%降到16%,从11%降到10%,新旧业务如果都在前后分的很清晰,则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对于跨期的业务,往往主动或被动地面临着供应商、客户业务的衔接处理,还有业务部门的疑惑解决,财税部门只是给了一个政策,但是生意做起来还是需要我们企业的人来解决。
一个原则: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开具哪个税率,不存在已签合同就套老税率的问题;
会计核算:类似建筑服务完工百分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之类,会计上按照会计上的方式计算收入,并不影响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判断;
面对供应商、客户:沟通好纳税义务的判定协调,不致产生自己认为达到纳税义务,而对方认为没有达到的税率之争中去,5月初亦可沟通,因为5月及以后仍是可以开具老税率的发票的;
是否调整价格:我们中国做生意通常聊的是总价款,引入增值税的价税分享,当下也多是被财税圈人所理解,专用发票的取得更多仍是抵扣的简单理解,本次税率调整,直接对于总价约定的业务产生利益矛盾:
比如1170万元的合同,在2018年5月交易完成收款,对方再取得的抵扣额是161万元,成本是1009万元,而如果开17%的税率则是抵扣税额170万元,成本是1000万元,对于购买者是一种政策调整的“伤害”,即使不抵扣,也可能认为是“伤害”(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可抵的情形交易双方)。
所以可能接受的双方共赢的方式是调整价格为1160万元,通过补充协议来完成,税率调整前后,双方都没有吃亏,收入仍是1000,成本也是1000,想通这一点,可能我们的生意也就好做了。
而对于那些已按价税分享签订合同的双方来讲,就更好沟通与理解了。但是如果原来的总价也能顺利双方协调好继续执行,认为国家政策的调整是不可主观影响的,这对于财税人也是可以继续实施的。
我们财税部门频频宣传的5月及以后仍是可以开具旧税率发票的,因为这是对于4月及以前达到纳税义务,未开具发票的情形(比如发票不够用、没有收款就没有开具的情形),但通常适用的前提是已报过17%或11%的税了,如果5月及以后再认为新发生纳税义务按17%的税率计缴税,这个是不合规的处理情形,尽管还多交税。
小理解,谢谢你的关注,晚安,节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