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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案例]揭开“假自营真代理”神秘面纱-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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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代理出口要注意风险,不能违规操作,否则就会“偷鸡不着蚀把米”,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

    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经营出口业务十余年的外贸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案例当年之前主要出口某类与服装寝具类无关的商品,年均出口300万以内,业务平稳,未发现过异常现象。当年7月申报新增商品羽绒被,12月申报出口近2000万元人民币,引起税局警觉,并利用预警监控系统,发现存在疑点:一是新增出口商品和新增供应商;二是出口报关单金额较大;三是出口增长迅猛。遂对其评估核查。

    二、办案过程

    物流分析。调取资料分析,发现当地毗邻有多个口岸,却全部在闽地口岸出口;全部出口到气温较高的台地;规格均为70%绒羽绒被且短期出口;当地距离国内最大羽绒被生产基地不到1小时车程,但向2000多公里之遥的b公司采购。据此,a公司羽绒被出口业务“两头在外”明显,属舍近求远业务,有悖贸易常理。

    指标分析。采集五年数据制图分析,前期年出口额在200多万元徘徊,当年直窜2300多万元,是前四年均值的11.5倍。当年7月首现羽绒被试单,12月集中井喷,占年度的65.88%。截止评估时,申报5批次计7单,出口额380万美元。报关单信息显示,5单fob价和数量相同,2单数量和规格型号相同,但金额不同,差异率5.38%。

    首次约谈。黄某解释,羽绒被业务由刘某介绍外商闽某做的,外商是台地r商贸公司;闽某洽谈业务时选择b公司作为供货企业,主要考虑其是一家采购绒与生产羽绒被一体化企业,品质好,符合市场需求,但成本相对略高一些。临近的大市场虽然价低,但品质要低。单票金额大是因为外商是转口贸易,最终出口到其他国家。现在外汇管理只管“谁出口谁收汇”,并不要求汇入方与外商一致,所以并不关心美元是谁汇入的,只关心钱是否汇到账上。评估人员感到有些牵强,但一时也无证据反驳。

    实地核查。为揭开实情,实施实地核查。a公司备案单证齐全、港口及报关等费用列支清楚,没有明显疑点。帐内没有跟单员差旅费,询问跟单员,提供了当年6月至12月来往供货和口岸间一叶税舟的机票和住宿费发票原始单据,兼职会计辩称老板未给单据故未入账。核查收汇原始资料发现,外商公司账号仅汇入拾万美元,其余从港地某公司和内地某公司在港离岸账户汇入。流水反映,收汇当天或次日即转走,时间上一叶税舟傻得非紧俏商品居然预付汇,说明没有实际投入采购资金。收汇与汇出差额1%左右,判断涉嫌“假自营真代理”。

    介绍人调查。采用“未预约上门约谈”方式突击调查业务介绍人。反映情况:闽某原想找一叶税舟做羽绒服生意,后改变主意做羽绒被生意,遂介绍给黄某。据他所知,b公司所在地羽绒成本低于临近大市场,且绒质比较好,决定向b公司采购。对比约谈记录,发现两人存在矛盾,主要是对羽绒成本的说法相反,遂决定调查进货成本。

    市场调查。到周边和市场走访从事羽绒被生产经营企业,了解到当时国内市场价格基本是每条700-800元,极少品质特优的达每条1000-1200元,精品再高一些。通过某网站查询到公开公布的羽绒价格报价统计图,发现羽绒报价趋势基本与中间人说法相符。据此推算大概每条在600-800元之间。查询b公司开设的零售网店,显示时值高品质羽绒被售价每条1100-1600元,50%-70%羽绒被售价每条450元,但a公司业务开票均价1712元,高出展示价2.8倍。

    再次约谈。围绕疑点进行交锋后,黄某无法自圆其说下说出了真相:羽绒被业务实际上自己做的是代理出口业务,不是自己直接接洽,所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报关资料都由b公司提供,另有代理协议,并予提交。

    三、结果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第(2)点:“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第(3)点:“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处理:追缴已退税款,未退税款不予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涉嫌低值高报出口,移送稽查处理。

    启示:代理出口要注意风险,不能违规操作,否则就会“偷鸡不着蚀把米”,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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