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评估遇到的难题:借款投资巨额亏损的“心理”不平衡-凯发游戏
在前行的路上,与谁坐在一起,是一件幸运却也是充满挑战意义的事,每一天,每一个微信,在充满期待打开之余,我们还想有所收获,是的,或许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方法,而不仅仅是一个关于的限制之类的总也折腾不完的事。
如下的文章,是小编与我们的伙伴探讨后的小结,期待与大家一起分享。
这个问题,小编之前也纠结过,比如小编遇到的公司,经常有这样的案例:
某集团公司主要从事业务,需要大量的,发生巨额的,2016年度发生利息支出5亿元,同年分配取得股息红利8亿元,2016年度汇算清缴,8亿元,5亿元利息属于税前扣除事项,当年形成亏损。
于是,强大的评估系统发生威力了,评估出来,原来这家企业可能存在大问题啊,为什么?长亏不倒,想来必须查一下才行。于是分配评估任务下来以后,税务主管同志为难了:
*免入的股息红利,不存在“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取得的”,8亿元免税是没有问题的。
*借款利息支出,用于投资的,没有资本化的要求,当属发生年度即可扣除。
通过以上的评估,该负责人员初步评估没有问题,但是担心还是有责任啊,必须要有一个专业的回复意见,于此小伙子就开始寻各大专家、各大主流媒体的文章或意见,各大税务机关的答疑等,于是想出来了如下的办法:
思来想去,想来思去,耗费了我大量的脑细胞,难道真的对吗?对,人家政策从上位法(实施条例)就定调了,真不好去挑战,当然这个案例中提到的一些问题情形,有很多企业也是有“中招”的,于此,我们可能还要关注企业的这些情形:
上面的融资款,有没有除投资外无偿给其他使用的,或者是产生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情形,比如承担投资企业的支出安置等,又未通过投资方式走账,尽管最后“败走麦城”,没有评估出问题,但小编认为还是非常有专业精神的,同时也考虑了可能的排除,比较有负责任的精神,这一点,我们可能还是要点赞一下。
附注:《关于贯彻落实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