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税吧]非正常户认定还需谨慎-凯发游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其中附件10对《办法》进行了修正。该办法第八章对非正常户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具体是:
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笔者对此认为应注意几个环节:
1.对象的把握:是针对逾期未申报的有证纳税人,无证户不涉及非正常户管理。
2.认定的起点时间:必须是进行责令限改,并且期限结束之后。结束之前申报的,自然不得认定非正常户。
3.必要的核查:派员实地检查是必备的方式,必须要进行实质性的实地检查,并且要按照规范的形式制作实地检查的形式资料(如说明实地核查文书、见证人记录或者执法影像记录等),足以证明确实履行了实地检查。
4.相关查无下落的证据:这个证明方式比较多,电话等有登记记录的通讯方式进行联系并作记录,承租经营场地的可以向出租方取得证据,也可以取得水电费使用情况的记录等。为了避免后续的争议,建议尽可能多方面取证。
5.要注意申报记录的全面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第一条第(二)项中规定,国地税之后,对当期有任一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笔者观点,有必要还包括由新税务机构负责征缴的费。
6.非正常户认定需要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管理虽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管理的必要措施,但是,由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对纳税人也确实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应当需要规范、谨慎处理。
警示案例: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沪02行终520号载明,本案中,第五税务所在责令汕銮咨询公司限期改正,汕銮咨询公司未改正的情形下,虽派员进行了实地检查,但该检查流于形式,对汕銮咨询公司实际情况并未检查到位,审理中第五税务所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汕銮咨询公司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履行义务,故第五税务所将汕銮咨询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依据不足,应予撤销。因该非正常户认定已经被解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其违法。即判定税局认定该纳税人为非正常户的行为违法。
因此,日常常规状态下,许多事情并不见得十分的讲究,但是一旦较劲了,就是需要讲究细节了,而这些细节是必须事前已经做好的,事后已经木已成舟。如果耍小聪明,事后补资料,那就可能严重了,一旦查实,就是制作伪证了,搞不好就是触及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