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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把握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凯发游戏

李冼 / 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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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编者按:法及其实施细则大家都很熟悉,但实际运用过程中仍有不少难点难以。现将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使用费所得、财产所得,每次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六条第四款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二、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的,则应分别计算。

    三、案例解析

    【案例】张老师是某大学的脱产在读数学博士,在某著名教育机构聘任为考取硕士研究生辅导班数学老师,聘期2年,每月6节课(其中在总校授课4节,丰台分校授课2节),每节课3500元。问张老师2018年7月应如何缴纳个税?

    【案例解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为20%。

    注意:

    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甲、乙、丙分别计算过程如下。

     会计甲:张老师2018年7月授课6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每次应缴个人所得税540元(=(3500-800)*20%)。

    张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500-800)*20%*6=3240(元)。

    会计乙:张老师在某教育机构考研辅导班担任数学老师,张老师授课属于税法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张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500*6(1-20%)*30%-2000=3040(元)。

     会计丙:张老师在某教育机构考研辅导班担任数学老师,张老师授课属于税法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张老师每月分别在区和授课4节和2节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张老师2018年7月授课6次,应按分别在朝阳区和丰台区取得劳务报酬各一次。

    因此,张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500*4(1-20%)*20% 3500*2(1-20%)*20%=2240 1120=3360(元)。

    由于对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理解有误,会计甲、乙、丙哥三对张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结果各不相同。但通过以上分析,希望大家能准确把握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正确的计算方法不言而喻。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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