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税筹还需谨慎,切忌惹祸上身-凯发游戏
今日,在某群偶有兴致,就“棒冰格格”的税事聊了一番。对于“棒冰格格”事件的本身并不感兴趣,因为本就是一个一个追月之人,更对其并不有特别的印象,然而,其事感觉漫游意思,值得一说。
根据那尚未证实的边道消息,“棒冰格格”事件中出现一点有趣的剧情,大概意思是:“棒冰格格”这里的管税员水平很差,使得难以招架,因事儿大,影响大,要“走方步”做事,于是就找来了较为密切的供职、具有丰富的和能力的人士(姑且称为专才人员),前来应付处理。本身,聘请专才人员应对涉税检查,是无可厚非的事。但是根据剧情来看,描述成帮忙演变成了入局,该专才人员疑似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罪被拘留。
对于事件的真相,我等人自然目前无法知晓,本人也无意知晓,仅就有限信息,分析提示一下。
一、参与应对时,必须注意身份确认,不能入局太深
从信息来看,传专才人员到位后,比较入局,猜测属于那种过度“入迷”型,应对中入局成财务负责人,这下好,从一个本身并无瓜葛的人员,一下子提升为涉税的重要关键人员,这是严重存在缺乏会计基本职业素养的。
一般来说,单纯就涉税存在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企业负责人、实际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对于前期已经出现涉税问题的,后续跟进工作者,就应该要谨慎参与。特别是对于有一定影响或者金额较大的,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就应该在帮别的公司忙的时候,必须清醒头脑,摆正位置,不要轻易的担负起负责人的角色,因为极有可能是你后期无法承担的责任。
因此,有时候位置虽好、待遇可能也有诱惑力,但必须要清醒的,切忌头脑发热。其实,你可以按照思路去指导做事,不要去扛这份岗位,紧急下的高待遇岗位,也是危险的位置,就是一个面上仅仅一层薄面的巨大的坑,啥时候丢下去,你自己也是不知道的。
二、切忌直接参与造假或者隐匿、销毁等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罪,根据《刑法》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财务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帐簿、,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的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逃税罪”是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超过标准的行为。对此的基本量刑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显然,“逃税罪”比“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在量刑的最高刑上要高一些。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之后,也有“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意味,有一种侥幸过关的味道。
面对困境,筹划出一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期待侥幸过关的手法,并不是一个的手法,而从传闻情况来看,该专业人员是参与其中,着实让人吃惊,居然敢于亲身以身试法,而且是在实实在在的面对案件检查的时候,让人难以相信!无论出于什么状态,给予设计方案和应对方法,是可以的,但是,参与造假和隐匿或销毁证据材料,显然是不可取的,是拿自己的自由开玩笑。
总之,业务需要开展,困境需要应对,但凡是必须有度,切忌自陷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