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一个案例看增值税类型转换操作的注意点-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8-08-23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错误的数据必然导致错误的分析结果。

    案例:

    税舟公司是一家营改增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税舟公司财务没有很好地熟悉增值税知识,发生增值税申报错误,将应税服务项目错误地申报成货物销售业务,致使连续12个月超过80万元,达到登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由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6月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对以前的纳税申报错误进行更正。

    之后,被省级局监控到,监控认为错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于是,又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年销售额从来没有达到过500万元。

    为了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税舟公司自行申请注销,认为就不再是一般纳税人;之后再恢复税务登记,是否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分析:

    这个案例给我们几个点的税收处理启示:

    一、纳税申报应税项目填写要规范

    众所周知,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有三档,即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和应税服务500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税项目填写直接影响到金税系统对纳税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判断。税舟公司首先发生了申报错误,将本来应该按照应税服务500万元进行划界判断的项目,变成了使用销售货物的判断标准。

    当然,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各项目合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也就是不再区分应税项目,也就不容易再发生这样的错误了。但,仍应按照规定进行准确申报。须知,税局税收风险分析的基础数据之一就是申报数据。错误的数据必然导致错误的分析结果。

    二、对于税局通知办理事项应当自己审核申辩

    虽然对于案例中并没有说清楚当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详细情况,但根据笔者经验,估计属于是税局监控发现达标,通知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此时,税局根据申报监控分析,本身并无特别过错,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发现错误后,可以向税局申辩,属于申报错误,不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有时候,税局的监控结果也可能存在差错,特别是建立在错误申报数据基础上,自然结果是错误,企业就应据实说明。

    三、及时更正申报和申请转回登记是合规行为

    6月份,税舟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于是,对原来的错误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申报,并据实办理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这一环节税企双方据实处理,应该符合要求,属于妥善处理,值得肯定。

    四、根据省局监控结果重新恢复一般纳税人,属于处理不当

    不可否认,省局对征管数据监控,是为了规范执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如何系统监控都会因为存在意想不到的因素,导致监控结果失真,需要在具体执行中进行核实。因此,笔者认为省级局监控发现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错误,那是一个疑点数据,应需要下发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处理。此时,税企双方未能按照前期转登记时那样据实反映情况,维护处理结果,属于处事不当。

    五、先注销再恢复,不能改变增值税类型

    从案例来看,税舟公司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真实的想法,但是在想办法转回的过程中,采取了不正确的办法。

    1.采用注销再恢复税务登记的办法,属于不严肃的行为。持续经营企业不应当擅自虚假注销的道理没有必要多说,倒是提一下风险: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不予退回的。

    2.一般纳税人注销后再恢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声音,笔者认为,一般纳税人注销之后,无论是何种原因需要特殊性处理,给予恢复正常纳税人身份的,则应当恢复到注销时的纳税人状态,包括增值税类型和基础申报数据。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恢复后,依然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而不应该认为一般纳税人注销一下,就可以恢复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3.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还需规范操作

    按照规定,年销售额不到500万元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转登记手续,那么,此时还是需要在恢复为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依然走转登记的路径,通过申报数据错误和后期更正的申辩,由税局进行据实处理。

    总之,从整个事件过程看,给我们的启示是,税务事项的处理需要按环节一个事项一个事项地进行合规性处理,不能自作聪明地认为可以采用非正常手段可以处理。想以注销再恢复的办法转回小规模纳税人是行不通的,注销状态恢复与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同的事项,桥归桥,路归路。

    这件事虽然是存在今年的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或许以后仍有人想采用这样的方法转回,这是行不通的。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