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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之一:三个文件(扣除比例75%和175%及委托境外研发允许加计扣除)-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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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汇集。

    注:由于字数限制等原因,分三部分一次性将现行有效的几个研发费加计扣除文件和政策执行指引链接等整合在一起,便于查阅和使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至2020年1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支付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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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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