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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凯发游戏

李冼 /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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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的义务是扣缴义务,与个人的纳税义务无关。支付之前没有扣缴义务,支付之后产生扣缴义务,但扣缴的金额却应该按纳税义务进行确认。

    编者按:有老师来电咨询公司拖欠工资后集中发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以上规定,员工按月工作、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计征,次月解缴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由于公司现金流紧张,拖欠员工工资,2018年4-6月工资按月计提,并按月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7月一起补发4-6月工资。吉祥公司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案例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才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因此,吉祥公司在什么时候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01:吉祥公司应在2018年7月支付一次性扣缴4-6月个人所得税。

    持此观点的老师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在支付时扣缴。吉祥公司未支付工资的4-6月,因未支付工资,故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7月支付4-6月工资,因此应在7月按实际发放工资金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7年7月一次支付7月的工资,补发4-6月工资,应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处以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观点02:吉祥公司2018年4-6月按月计提工资,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因此,吉祥公司2018年4-6月按月计提工资,虽因吉祥公司拖欠工资未实际支付,但形成了对吉祥公司的债权,应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税认为,持观点01的老师混淆了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是员工的,员工按月工作、按月取酬,虽因公司拖欠工资未实际支付,但形成了对公司的债权,并不影响其纳税义务。

    况且《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本身就是按月计征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吉祥公司的工资拖欠行为、发薪政策等因素,都不能影响到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员工更不能因为公司的工资拖欠行为承担多缴个人所得税的后果。

    借用我国著名税务专家蓝敏老师的话说,企业的义务是扣缴义务,与个人的纳税义务无关。支付之前没有扣缴义务,支付之后产生扣缴义务,但扣缴的金额却应该按纳税义务进行确认。

    因此,每日一税支持观点02,观点01按4个月的收入并入1个月的扣缴方法是错误的。

    切记:扣缴义务不能影响对应税款纳税义务的计算。

    思考:吉祥公司2018年4-6月少扣缴税款存在什么法律风险?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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