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资本金不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凯发游戏

李冼 / 2018-10-25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一般地,纳税人发生的利息都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有特例,如投资者资本金不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现将老文修订重发与大家分享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2014年第8号)的实施以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因此,大量企业将注册资金登记很大,并未实缴到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要靠融资资金经营,则利息支出存在重大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2016年1月10日,张三和李四认缴1000万元成立蚂蚁运输公司,分别占股60%和40%,分别按比例共实缴资本金1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2017年1月9日前缴足未缴资本金,但截止2017年12月31日仍未实缴未缴的990万元资本金。2017年2月1日,向银行共借款600万元,利率8%,期限3年,用于公司生产经营,2017年度共支付银行利息44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蚂蚁运输公司的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未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蚂蚁运输公司2017年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因实收资本金不到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案例资料,蚂蚁运输公司章程约定,张三和李四2017年1月9日前缴足未缴资本金,但截止2017年11月19日仍未实缴未缴的990万元资本金。2017年共支付利息44万元,则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

    44*990/600=72.60(万元)

    综上所述,蚂蚁运输公司2017年向银行实际支付利息44万元,少于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72.60万元。因此,蚂蚁运输公司2017年向银行实际支付利息44万元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

    要正确计算出企业因投资者出资未到位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关键是要把握以下两个概念:

    1.“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规定期限是什么,如何计算规定期限内未缴足的应缴资本额。 “规定期限”指的就是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应认缴出资额的期限。未约定的,可以公司登记期限届满日为应缴资本金认缴到期日。

    2.何为在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这个期间如何确定。在确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关键就是要找到一个年度内实收资本保持不变的期间和借款余额保持不变期间的交集。

    切记:投资者资本金不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但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往往自行将全部借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被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检查人员以该利息不满足相关性,投资者资本金不到位的借款利息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相关,不能税前扣除。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各位朋友,贵公司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全额扣除了吗?赶快自查补税吧!否则,存在重大涉税风险,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后,除了补缴企业所得税外,还得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思考:纳税人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