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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投诉】10月1日后实得工资因申报问题扣3500而非5000的,可办"退税、投诉"-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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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机关提出的进行一次全员零申报,或者纠正之前的申报月份,有的不现实,有的企业担心影响个人的其他购房、购车等的连续所得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减除标准执行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近期,有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

    第三只眼理解:这种情形下,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个公告,真是说明影响面及纳税人反映所受到的重视,毕竟是一件涉及众多群体的事项。

    (1)何来实发

    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2)何来误选

    2018年发的工资,是2018年工作期的工资,理应11月申报,但是由于企业持续以来就是提前1个月于发放当月进行的申报,在申报系统中选择“9月所属期”,征管设置中只能认扣3500元,且是用的旧的税率表。于是一些单位依据98号文件信心满满地发放了奖金等,在扣5000元及新税率表时,却因征管系统不予认可而无计可施。

    税务机关提出的进行一次全员零申报,或者纠正之前的申报月份,有的不现实,有的企业担心影响个人的其他购房、购车等的连续所得的事项。因此颇有无奈之处。

    (3)现在办

    小编在想,这个退税,如何退啊?退给单位,单位再退给个人,当下有没有必要,还是有必要,特别是发了较多的工资的单位。如果影响不大,也可以不退。

    (4)退与不退影响扣5000元及新税率表的使用次数吗

    正常是10月发11月申报扣,11月发12月申报扣,12月发19年1月申报扣,扣三次新政策的标准。

    承上述10月发10月报情形,不退,11月选10月,12月选11月,19年1月选12月,扣三次5000元及适用新税率表,没有问题啊,仍然享受了三个月的工资享受新政策。只是确实提前有一个月按3500标准算税了,扣三次还是扣了。

    但是如果退了,当月发当月报的10月,11月,12月享受三次5000元及新税率表计税,2019年1月发的工资,仍会选择2018年12月,仍是支持再扣一次的啊,系统记录了三次,退税的一次,这中间肯定还是有问题的,扣4次明显的也是不对的。

    小编担心的是这个!也真是难为了我们的征管机关,不过呢,第4次扣的管不管?按实发理解,1月发的就应属于综合所得预扣计税了,但是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中,或许仍要产生一次零申报才能够回到正规上来,或者税务机关再麻烦一些统一调整一下申报所属期:当月申报的是当月所属期。不过感觉上还是怪怪的。

    政策遇到征管,过渡时点,操作不当的同志们,问题复杂了。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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