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携带物品进境的进口税处理及案例警示-凯发游戏
现在,出国旅游是件普通的事儿。旅游之后买一些东西随身带回来是常事。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进境,按照目前的规定,对其征税和监管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同于跨境电商购买物品的规定,也与个人邮递物品存在区别。由于之前对个人邮递物品的进境税收处理已经作了介绍,就简单地梳理一下。
一、个人携带物品进境的基本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个人携带物品进境(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其征收进口税(即俗称行邮税)。
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对进口税进行了调整,变成15%、25%、50%新三档基本税率。另外有两种特殊情况:
1.减征对象:对符合《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定义及范围的进口抗癌药品,仅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对癌症患者的特殊政策。
2.计税数量:对02000000税号项下的各类酒,单瓶容量超出750毫升的,每满750毫升按照1瓶计征税赋,超出部分不足750毫升的不予计算。即大容器的酒瓶可能按2瓶设置多瓶计税。
(二)归类原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个人对携带物品对照确认的次序:
1.《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完税价格
对于个人携带进境物品征税进口税的计税依据,采用了规定完税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结合的办法。
1.按照规定的完税价格计算进口税
对于实际购买的价格与海关公布的完税价格进行比较,当实际价格处于低于2倍和高于0.5倍的区间之内时,无论实际价格多少,均按照《完税价格表》中的完税价格进行计算缴纳进口税。即:
当“列明完税价格×0.5<实际价格<列明完税价格×2”时,按规定的完税价格计税。
2.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进口税
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的,则海关可以据实征收进口税。
当“实际价格≤列明完税价格×0.5”或者“实际价格≥列明完税价格×2”时,按实际价格计税。
3.边疆地区民族特需物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单独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二、个人携带物品进境的税收优惠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1.对于属于个人自用物品范围的、数量合理的,按照居民与非居民的不同,分别给予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限额以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的税收优惠。
(1)居民旅客携带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进境物品;
(2)非居民旅客携带总值≤2000元人民币的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
2.对于可以分割的,居民旅客或非居民旅客个人携带物品的总值超过免税放行标准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
3.对于不可分割的携带的单件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则需全额征税。
三、旅客携带物品进境需要注意暂不予放行规定
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境除了税收处理的规定外,还有一定的管制措施,需要了解,以免给通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对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处置作了规定。
(一)对于规定的违禁物品,海关依法予以实施扣留。
(二)五种情形的物品,海关暂不予放行,可以暂存: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对于暂存物品,需要注意:一是要取得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便提取时作为凭据。二是注意时限,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并提取。逾期不办的,海关将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三)特殊情形的暂不予放行的李物品,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1.易燃易爆的;2.有毒的;3.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4.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结束语】
携带或者邮递个人物品进境,需向海关申报,否则有可能会涉嫌不当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个人频繁或者一定时期内累计携带应税物品未向海关申报的,有可能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一种是以小额、频繁快递形式代购进境物品,实际属于经营行为(入网店经营)或者虽然未开设店铺实际从事经营的,一旦被海关查实,有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
案例:2018年11月13日上午,应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北京四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应某乘坐jd460次航班从葡萄牙共和国里斯本市出发,于2018年6月18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他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首都机场海关人员对其检查时查获其行李箱内及随身携带的手表、项链、化妆品、包等货物。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743238.67元。该案还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