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确定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凯发游戏

李冼 / 2018-12-05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编者按:近日,有好几位老师咨询认定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登记几个容易忽略的地方简要分析老文修订重发与大家探讨。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亟需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了“经营期”执行口径

    《登记办法》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的月份或季度。

    举例:吉祥服务公司于2018年成立,2018年1月到11月份,未取得销售收入,2018年12月取得销售收入480万元,2019年1月到10月未取得销售收入,2019年11月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则吉祥公司的经营期为2018年1月到2019年11月连续的经营期间的所有月份。

    二、明确了“销售额”执行口径

    《登记办法》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销售额。

    特别要注意:“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吉祥咨询服务公司于2018年1月1日成立,2018年1月到11月份,未取得销售收入,2018年12月取得销售收入400万元,其中免税销售额400万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80万元,稽查查补属于2018年3月的销售额50万元。则吉祥公司2018年12月的纳税申报销售额为530万元。

    三、明确了“其他个人”执行口径

    《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举例:张三2018年1月到12月共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600万元,张三不能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明确了“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执行口径

    《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五、明确了“证件”执行口径

    《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举例:吉祥财务咨询服务公司2018年1月1日成立,取得的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加载法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登记证件。

    六、明确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的执行口径

    《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七、明确了“纳税人兼有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行为”的执行口径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八、明确了“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的执行口径

    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九、明确了“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执行口径

    《登记办法》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