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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标准提高到10万元的实务理解-凯发游戏

李冼 /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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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2019年晚间,两部委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通知》,正式明确,2019年至2021年1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现就该普惠政策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2019年1月15日晚间,两部委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小规模增值税阶段性普惠政策,正式落地国务院常务会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惠政策。

    现就该政策在实务中的运营注意事项与各位老师探讨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政策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普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二、实务理解

    纳税人在执行财税〔2019〕13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普惠政策,必须注意以下事项,以免徒增增值税税务,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税收。

    1.优惠时效: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税〔2019〕13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普惠政策时效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以后是否继续有效,要视国家财政税务部门是否延续该政策而定。

    2.优惠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9〕13号只适应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即使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3.开票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免税。

    4.免征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

    免征标准范围内免税,超标准则全额征税。

    注意0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案例01:吉祥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含税为10.30万元,增值税销售额为10万元,销项税额0.30万元,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19〕13号,可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应缴增值税0.30万元。

    注意0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注意0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意04: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02:王小二2019年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2019年度的租金含税收入12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可在对应的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应依法免征增值税。

    思考:个体工商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也免征增值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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