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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标准提高需注意税收风险-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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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面对当前不确定因素,我国陆续出台了普惠性政策,其中明确免征月销售额提高到10万元(季度30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免征标准),并调整了相关政策。笔者结合征管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醒在释放改革红利的同时需要关注。

    1.销售额标准不一的风险。小规模销售服务、无形或者不动产有扣除、按差额征税的,改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判断免征标准,也与之衔接。但《增值税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是以未扣除之前的全部销售额计算。由此,年销售额出现24%的临界点,低于临界点时,就有可能出现纳税人申报差额销售额处于,但销售全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情形。此时,纳税人有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义务;税务机关则有履行告知催办义务,并对逾期仍不办理的,应从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登记为止。因此,税务机关应实现对全部销售额的跟踪管理,避免执法风险。

    2.销售不动产的征免风险。免征标准考虑到销售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特殊处理:全部应税销售额未超免征标准的,一并免征;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免征标准的,不动产销售额单独按照现行规定征免,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其他应税销售额则单独根据免征标准确认是否免征。因此,兼有销售不动产业务的纳税人虽然全部销售额超过免征标准,但仍允许分别进行计算和判断,以免没有充分享受免税红利。

    3.设立新经营主体需合法。针对免征标准的提高,部分纳税人为了享受免税政策,会将本身的业务进行分解,设立多个经营主体,分别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既有小规模纳税人又有一般纳税人。笔者认为,通过合法的方式开设新的市场主体本身无可厚非,但需要分清相互之间的界限,相互混淆将面临税收风险。新政的实施,预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搭配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纳税人应注意多种经营模式下的合法性运作,重点把握好的使用界限,避免涉嫌虚开的风险。

    4.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新政的实施是对合法纳税人的,决不是逃避纳税的路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关联纳税人的管理。新政在给予改革红利的同时,也给被利用于非法活动的空间得到扩大,可能会出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走、逃避缴纳个税、社保费等情况有所加剧。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利用快速反应机制,预防和打击利用虚设经营主体从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5.注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综合应用。这个问题主要考虑的视角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的应用。对于走入消费终端环节来说,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实打实的,因为后续不再有链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中适用或选择简易计税的,原则上是不抵扣之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那么之前环节的优惠政策是有效的。但是,对于一般计税项目,之前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能进入抵扣链条就是无效的,是额外多缴的税款;能够进入抵扣链条的才是有效的,真实的优惠(如即征即退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如果销售给后续进入增值税链条的,则是无效的。虽然“无奸不商”是句不雅的话,但也是符合经营者的基本思路。一般纳税人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没有取得抵扣或者取得的是征收率的抵扣凭证,自然对其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如此情形下,除非你的产品是无法替代的,否则势必会存在议价问题。主要做法就是通过压价来弥补增值税抵扣税额缺失的利益。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标准的提高对于以一般纳税人为主要销售对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在实务中带来的最后是有限的,在考虑转登记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一因素,需要与客户事先作好有效沟通,以免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失去了已有客户,消失了潜在客户。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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