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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哪些地区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等"六税两附加叠加"减征50%-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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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一、六税种和两附加实施减征政策的一般性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各省在50%幅度内确定减征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明确要求,各省税务机关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研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相关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期间的政策界限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二、各地具体落实政策

    (一)直辖市

    1.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至第五级纳税等级适用税额标准,降幅为50%,具体是:一级区域由30元下调至15元、二级区域由20元下调至10元、三级区域由12元下调至6元、四级区域由6元下调至3元、五级区域由3元下调至1.5元,并与原六级区域合并,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本市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由20%提高至30%,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调整本市车船税的税率水平,将所有车辆的税额标准降低至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例如:现行税法规定货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按整备质量每吨16-120元,本市原规定的货车车船税税额标准为整备质量每吨90元,本次政策调整后税额标准将下降至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16元,降幅达82%),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3.重庆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天津

    待定。

    (二)计划单列市

    1.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9〕3号)明确,遵照执行《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具体内容如上。

    2.大连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厦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厦财税〔2019〕1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计税标准的通告》明确,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计税标准。(1)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即原值减除幅度由原先25%提高到30%。(2)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划分等保持不变。

    4.宁波

    《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宁波市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1月29日凯发娱发com官网发布)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5.青岛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明确,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一并贯彻落实。

    另,《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明确,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土地等级标准按照各区市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复的现行土地等级范围执行。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税额标准执行;三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即墨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建制镇、工矿区土地比照“青岛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税额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明确,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一)市区:一级土地19.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1.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五级土地8元/平方米,六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七级土地4.8元/平方米,即墨区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土地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8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

    (三)自治区

    1.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2.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2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3.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西藏

    待定。

    5.广西

    待定。

    (四)省

    1.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19年01月30日发布)明确,按照《通知》第三条授权,经省政府决定,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2.辽宁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37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3.吉林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4.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明确,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陕西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税发〔2019〕14号)明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省局协调省级财政部门积极研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甘肃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甘财税法〔2019〕7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8.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2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另,《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19〕1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各市、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调整将由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另行下文通知。

    9.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10.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1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11.湖北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湖南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13.四川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14.云南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15.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16.福建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7.青海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173号)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8.贵州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黔财税〔2019〕4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19.山东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江苏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21.安徽

    待定。

    22.海南

    待定。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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