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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附作废条文差异分析-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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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遇到的情形是,当小规模纳税人面临客户需求的时候,往往是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只有在限额内开具普通发票的或不开发票的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应有开具专用发票的需要缴纳税款。这两个并不互相排斥,关于一点,似乎从增值税链条来看,属于终端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主要受益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注:2018年1前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现在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力度之大,注意国务院会议中的提到的是,与此是两个概念,最终是明确的额。这儿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注:如果不动产在10或30万元以内,也是免税。但是如果合计不动产的销售额大于上述标准,剔除不动产未超过标准的,其余仍是免税的,不动产部分按正常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注:本条款属于重大变化,之前是以差额前作为享受免税的判断金额,此后调整为差额后,非常具有价值。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经选择,一个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注: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大量就可以享受免税了,但是有一个问题,对方是不是强制要求提供专用,这是市场行为决定的,而个人出租不动产是特例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得以延续,问题是要判断你的客户是不是接受这样的市场情形。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注:解决了建筑服务异地预缴税款的问题,之前有的地方如有认可操作,其余地方没有明确。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注:其他个人主要是指分地区适用的征免税优惠政策,具体可以查阅财税【2016】36号文件。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注:开具了专用发票的不得免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注:代开普通发票的,正常开具,仍可以享受免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未超过10万元的,自行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计税。普通发票开具目前没有提到必须开具免税的,但应不影响享受免税待遇。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注3)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注4)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

    注1:(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2: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3: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4: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此规定取消相当于了一个纳税人的销售额,而不再分别计算3万元,实际上也没有必须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 3 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 3 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 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只有一次转登记的机会。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九、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总结:目前政策规定的适用主体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即使收入额为1元也是不能享受此免税政策的。当然也包括自然人在内。但是我们遇到的情形是,当小规模纳税人面临客户需求的时候,往往是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只有在限额内开具普通发票的或不开发票的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应有开具专用发票的需要缴纳税款。这两个并不互相排斥,关于一点,似乎从增值税链条来看,属于终端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主要受益对象,比如餐饮等,对于中间处于生产协助环节的,将不能有效的得到此优惠政策的享受。

    郝龙航

    作者
    • 郝龙航 笨鸟先飞,勇于分享,共同进步受益。
      微信公众号:hlh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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