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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期抵扣-凯发游戏

李冼 /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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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年4月1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编者按:日前,、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推进实质性,正式实施2019年增值税改革。现将降低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正式实施2019年增值税改革,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期抵扣。

    一、政策规定

    (一)老政策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2016年后取得并在制度上按固定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二)新政策

    自2019年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稳健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实务理解

    1.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

    2.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围

    取得的不动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范围,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3.税款所属期和期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2019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4月份的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2018年9月取得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并进行认证,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万元。2018年10月份申报期内抵扣600万元。

    案例解析: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吉祥公司2018年9月取得的不动产,2018年10月份申报期内未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2019年5月纳税申报期内抵扣。

    今日看点

    1.正确区分“当期”、“税款所属期”和“纳税申报期”三个概念。

    2.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3.2019年4月1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思考:吉祥公司2019年取得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00万元,能否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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