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问题,惹大祸:取得不合规发票补税近1000万-凯发游戏
编者按:近日,偶遇与一知名企业老板,该老板诉说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近1000万元,究其原因,因为取得的发票备注栏未注明有关信息不合规。现将该案例的税务处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近日,在某大学讲课课件休息时间,一知名企业如意建筑公司老板诉说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近1000万元,就其原因,如意建筑服务公司2019年4月被税务稽查,因其取得的发票未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有关信息,被要求补税近1000万元。
现将发票开具未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有关信息的后果、规定及防范措施与大家探讨。
一、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后果
1.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土地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发票的备注栏需要注明信息的12种情形
截止2019年4月20日,开具发票时,备注栏需要注明信息的情形有12种,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三、风险防范措施
建议合同补充以下条款,明确购销双方发票开具责任:
(一)卖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3.卖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买方将不予退还。
4.买方终止合同,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卖方未按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卖方应按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买方需要提供以下开票信息:
1.单位名称(必须是买方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是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3.注册地址(必须是买方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4.电话(请提供能与买方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5.开户银行(必须是买方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6.银行账号(必须是买方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7.其他备注栏需要填写的信息。
买方需要按以上规定向卖方提供相关信息,若买方拒不提供或提供信息不实,造成买方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和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等损失的,由买方自行承担责任。
据前文分析,纳税人在日常管理过程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购销双方的开票责任,按规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加强票据审核,一定会管控好因开票的失误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今日看点
降低取得不合规发票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一方面要加强发票的合规性审核,另一方面需通过合同的约定明确购销双方开具发票的责任,以便追偿发票开具失误的损失,否则,造处罚时都没地方哭。
思考:受票方如何管控取得不合规的发票的风险?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