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这样扣缴税款算不算偷税-凯发游戏
编者按:一般地,纳税人给自然人股东分红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同一业务有的扣缴,有的不履行扣缴义务算不算偷税呢。现将该涉税事项与大家探讨。
近日,每日一税遇到一朋友,不厌其烦地咨询奇葩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案例,现与大家分享。
【案例】发财公司是由自然人张三、王小二和王老五共同投资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按持股50%、30%和20%。2016年12月25日,发财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分配股息红利3000万元,并于2016年12月28日进行了分配。狗血的是,发财公司只对王老五代扣未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未对张三、王小二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已发3次催缴税款通知书,发财公司稳如泰山,均未缴税。问发财公司不缴税的后果。
【案例解析】稍稍熟悉税收业务的朋友都知道:
2018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给自然人股东分红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存在被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1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给自然人股东分红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拒不申报的,存在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就本案而言,在税收实务中,发财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后果有一下两种观点。
观点01:发财公司存在被处偷税的风险。
细心的朋友会发现两个细节:
1.发财公司2016年12月28日进行分配利润时,对王老五代扣未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没有代扣代缴张三、王小二的个税共计480万元。
2.发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已发3次催缴税款通知书,发财公司均未缴税。
因此,有朋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订)》(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63条的规定,应对发财公司按偷税进行处理和处罚,责成发财公司按规定补缴税款600万元,并交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观点02:发财公司存在代扣未缴税款120万元被处偷税的风险,未履行应扣未扣480万元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被处罚款的风险。
发财公司2016年12月28日进行分配利润时,对王老五代扣未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已发3次催缴税款通知书,发财公司均未缴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符合构成偷税的要件,应按偷税处理和处罚。
对张三、王小二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可依法处以应扣未扣税款480万元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每日一税赞成并支持观点02,针对发财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代扣未缴王老五个人所得税税款120万元按偷税进行处理和处罚;对张三、王小二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处以应扣未扣税款480万元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但让每日一税吃惊的是,对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发财公司代扣未缴王老五个税120万元,说明发财公司明白对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发财公司却不对张三、王小二扣缴个人所得税,似乎又不懂对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应代扣代缴个税。更狗血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已发3次催缴税款通知书,发财公司稳如泰山,是缺资金吗?经每日一税了解发财公司账列货币资金数千万元。
发财公司,你究竟作什么呢?百思不得其解。
今日看点
1.2018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给自然人股东分红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存在被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201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给自然人股东分红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拒不申报的,存在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思考:2019年1月1日以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自行申报纳税是否可处偷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