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对加速折旧的错误理解与运用-凯发游戏
轻轻地我来了,加速折旧的政策从2014年以来持续不断的扩大领与额度,最为有影响力的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至2020年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在应用加速折旧政策时,有这个就不要去考虑什么行业适用的加速折旧政策了,话说,有多少企业的固定资产超过这个金额。
最近,恰有伙伴与小编探讨,既然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了,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最低折旧年限还有啥用呢?我们税前扣除上可以分二,三次扣除,爱如何扣如何扣,不用去考虑最低折旧年限了,比如这个设备如依据实施条例的判断标准,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金额是300万元,则我们可以在2019年、2020年分二年税前扣除,没有问题吧?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我们理解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给的政策是“”:
一是要么的按加速折旧一次性来扣除;
或者二是仍按照旧规则,以最低折旧年限的标准来计算税前扣除。
这是两条平行线,选择之后不能再反悔,不过政策部门在解释的时候,是说按单个资产来考虑的,而不是整体要么选择,要么不选择,这其实是给政策的宽松口子,让你们企业充分考虑享受优惠,让利是最实在的,如何用是企业自己来的,所以,后面这个按不同资产来评估是不是选择加速折旧的方式是正解。
另外,加速折旧影响了很多的涉税关联事项,比如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如内的设备的二次筹划使用等等。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有趣的案例,大家可以扩展一下对于加速折旧的理解。
某的有一批设备,在使用,但是之前一直没有享受过一次性的加速折旧扣除,政策出来以后,我们的企业就开始想了,如何能让这批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呢?于是就想这样做:
第一步,按净值将该批设备销售给集团公司,此时需要开具专用,供其抵扣之用;
第二步,集团公司再按经营的方式,出租给对方使用,约定使用期限不确定,尽量不走的认定处理,复杂。
在上面的应用中,集团公司可以一次性将购入的设备税前扣除,同时每年再约定收取租赁费,每年约定收租金的时间是次年的3月份,此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子公司,这样的目的是两个:一是依据条例规定实现在次年,滞后一年计税,二是子公司汇算清缴前能取得计提年度的租金发票,也能税前扣除,形成集团内与支出的错位。
在上面的案例中,有一个特殊的因素,即集团公司有需要吃掉,子公司亏损,没有啥理想的利润,这个方法也是小编认为可行的。
如果从加速折旧应用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角度,这二年加计扣除的比例为75%,趁此机遇,加速折旧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也极可能有利益可得。所以,尽管我们认为加速折旧是时间性的政策而已,但仔细想来,以时间换空间,其内的想象力是可以无限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