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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开数量、单价和单位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凯发游戏

李冼 / 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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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所得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编者按:注意——未填开数量、单价和单位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今天,我们就该话题有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举例与大家探讨。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发票是最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

    那么,纳税人是不是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呢?

    不一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昨天,一位财务老师来电话诉苦:该公司(为了讨论方便,简称吉祥公司)被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外购备品备件一批价值3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发票未数量、单价和单位。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取得发票不合规,不得税前扣除,补缴企业所得税9万元。

    关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前业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01:以小陈税务老师为代表税务大咖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诚然,这也是目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普遍认同的观点。在实务中,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和《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开具并取得增值税发票,毫无疑问,严格按规定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对征纳双方而言,管理风险和涉税风险最小。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观点02:以蓝敏老师为代表的税务专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是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是敢不敢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蓝敏老师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一文表明:税法目前尚无“没有税收凭证,支出不让扣除的法律依据(只有房地产计税成本规定缺票暂时不能扣除)”。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当于没有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没有取得发票能不能扣除,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证明你支出的真实、相关、合理的问题。

    所得税汇算扣除是企业的工作、而不是税务局的工作,税务局的工作是事后稽查,所以问题最终出在稽查环节。

    因此,蓝敏老师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是一个能不能扣的问题,而是一个敢不敢扣的问题。

    那么,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收凭证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到底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蓝老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明文规定了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不填写购买方税号,就没有“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也就是说,16号公告这个规定,并不是新规定,这是老规定。只要发票印了纳税人识别号,而购买方又有纳税人识别号,就应该填写。不填就是开具不符合规定。16号公告对此实际上是只一个强调。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收到没有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纳税上,等同于没有发票。

    蓝老师认为,不论是名字写错,还是税号栏目没有填写,或者相关栏目没有按照规定填写,这样的发票都不符合规定,但是,幸运的是,不会罚购买方的款,要罚也是罚开票方。

    《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可见,第(一)项,罚的是发票开具行为,而非发票使用行为。(35条其它几项也不涉及这样的罚款)。

    但2019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文件,对税前扣除凭证提出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的要求。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28号公告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28号公告出台以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想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非常不容易了。

    建议纳税人加强取得发票的管理,尽量取得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开具的发票,另外在采购合同约定,若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给购买方造成损失的,销售方应向购买方全额赔偿。


    思考:未规定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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