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金融服务与税随笔-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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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汽车4s店中发生的金融服务或者代办服务是其营收的主要业务之一,是赢利的重要手段,只是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方式不同,甚至采用了嵌入或者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的方式。
今日因事随人顺道去4s店现场看了一下,想起前期奔驰车事件中汽车服务费事儿,也就留心了一下,了一下。
汽车4s店中发生的金融服务或者代办服务是其营收的主要业务之一,是的重要手段,只是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方式不同,甚至采用了嵌入或者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的方式。
税舟认为这类汽车厂家对于经销商通过自设或者第三方金融主体,嵌入金融服务销售车辆,自然有其经营目的是,是对市场的考量,主要还是针对预期或潜在消费通过金融手段的抢占。市场第一,自然规则。
经销商的目的则不同,除市场拓客外,另有包含对厂家市场营销费激励的规则利用,即依据激励规则,将销售业务更多的转化为掺合金融服务,可以获取激励形式的赢利。比如,消费者全款购车不可以获取厂家金融服务补助或返利(形式设计不同),但掺合金融服务后,被视为挖掘了潜在市场,也就给予了分利。
当然,对于是否存在以合作业务模式的整合再造方式来降税费,应该说有这样的可能性,需要深入了解,但感觉更多的是规则的自然运作模式需要,或许税费是经营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市场运行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综合的市场挖掘结果。
因此,不要把税看得很核心,更多的时候仅仅是市场运行的自然反应。对税的安排需要在业务流的基础之上,否则恐怕只能是停留在纸上。
不同主体形式出现不一定不能看到价外;同一主体形式出现不一定就不能视为兼营。税,不是孤立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