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履行职责的留痕,避免涉嫌玩忽职守追究-凯发游戏
作为执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注意的一项是涉嫌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行为。如何有效避免是需要注意日常的履行职责细节。笔者根据相关案例和对实际情况的思考,谈几点看法。
1.是的义务,对其真实性负责。税源人员没有,也可能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外的真实性责任。纳税人以帐外经营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并不能推导出税源管理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2.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税款缴纳有监督责任,对纳税人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税款缴纳义务的,应及时催报催缴,并且有必要采用留痕化处理,即制作通知书、实地核查记录、通讯联系记录等,保留履行职责的痕迹,避免因无痕而涉嫌玩忽职守的风险。
3.对有反映纳税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线索的,有必要及时进行工作汇报,通过书面通知书等形式,表明已履行职责。对涉嫌线索,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约谈,对于无法查实、纳税人举证无问题的情形,需要留存依据,以证明职责的履行和对涉嫌线索无法进一步核实的客观。
4.对于纳税评估任务的应对,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留存税务约谈、调查核实材料,对涉嫌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提供举证材料,证明已履行职责和无法进一步发现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
5.对于欠缴税款,应及时制作催缴文书留存,以有痕材料证明已经履行职责。
6.对函调和协查函的应对检查,需要对实地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证明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如果未经实地核实,后期被查明显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就可能涉嫌玩忽职守。如:函调要求核查手机产品的真实性,实际纳税人只能生产手机配件,没有生产整机的能力,仓库也没有产品手机,这就会涉嫌玩忽职守。一般函调和协查属于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事项,履行的人员需要通过相统查阅上下游的货物或服务名称,存在明显没有关联性的,如果因为没有履行核查,就可能会涉嫌玩忽职守行为。
总之,对于涉嫌逃避纳税或骗税的线索或移交核实的问题,应履行实地核查职责,留存核查材料痕迹。对于内部系统中可以查询的渠道应考虑周全,核查到位。否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责任。正确履行了这些痕迹化的职责,在已有依据和手段下无法进一步核实的纳税人违法行为,税源管理员不承担纳税人纳税义务真实性的责任,可以避免被追究玩忽职守责任。
说明:随笔制作,并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