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app推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引发的思考-凯发游戏
已经是一种常态化业态,其中电商平台app推广是基础环节,是电商获客的重要手段。既然是推广,自然没有免费的“午餐”,需要对推广者支付一定的。最常见的是电商平台app推广一个用户下载并注册成功的,赠送给推广者比如5元等不同金额的推广费用。鉴于实务情况,此项费用的支出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取得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汇算清缴时是不是可以通过信息捡取技术从数据后台分拣出每月注册用户数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予以据实或者按照推广费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有必要从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需取得或缮制有效税前扣除
包括内部凭证,主要是对于内部支付扣除的使用。对外支付的也有必要需要相关的票据或者凭证(包括电子信息制作载体),不能仅仅以内部凭证代替。
2.税前扣除的时限
(1)一般情况下,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或者缮制。
(2)汇算清缴之后,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自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包括特殊情形下证明真实性的佐证资料。
(3)对于未税前扣除的对外支出,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对内支出的遗漏是否允许?)
3.对于对外支出无票税前扣除问题
对外无票税前扣除(不包括对内部职工等支出),依据《税前扣除凭证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一般限于对依法无需办理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生的支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相关政策规定的。
(1)电商平台app推广者是否一律可以无票扣除?这是不一定的。有单位参与推广的,也有专门从事推广的个体户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然应当取得相应的发票。可以无票的,一般情况下是个人(特指自然人)。在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对于支付时怎么知道对方是个人还是个体户?笔者税舟认为,可以把握一个关键点:如果是通过账户或者其他有显示账号(如微信等)支付的,账号明确显示为个体户的,应当按照个体户的要求处理。小额零星应具备金额小、频次低的特点。对于虽然没有明显显示、但确知是个体户的(如长期专业进行推广的),应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减少。对于确实显示为个人,也无法知晓或判断对方是否属于个体户的,如电商平台app个人推广者,可以谨慎按照无票处理。因此,对于推广一个用户下载并注册成功的,赠送推广者5元费用,不能简单认为全部可以适用无票处理。
(2)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应税费用,只有小额零星的才可以无票扣除。目前除特殊情形外,一般掌握在每次(日)500元之内。对于单次超过500元的,除非属于特殊情形范围,否则不得税前扣除。目前的特殊情形范围是很有限的。许多特殊情形下,本身允许或者需要代开发票(包括汇总由支付纳税人代开),而作为的需要,也确实就这样做了的(比如保险个人等)。
(3)无票扣除不是单纯的“白条”扣除,需有收款凭证+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也就是说,需要有收据或支付凭证作为支出依据,佐证支出的真实性。比如,对于电商平台app推广支付给个人推广者5元费用,由于事先的未确定性,根据目前通行的做法,基本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载体支付,也就有打款的有痕迹的信息记录(俗称流水)。如此情形下,如果能够嵌入一个小环节,由个人推广者进行确认,自动生成一个载明基本要素的收款电子信息函,与资金流水相配套,那么笔者认为基本能够满足“28号公告”的基本要求,打印并配上付款内部凭证,税前扣除的风险比较小。
无票扣除主要是居于电子商务等领普遍存在的支付给事先未确定的个人的经营费用,以尊重现实、解决实务作出的必要政策安排。但,也由于存在许多未确定性,极易被滥用,而较难进行界限的明确界定,主要还是需要实务的具体把握。由此,实务中也就会存在“周瑜打黄盖”的事儿,只是周瑜与黄盖的角色在不同的场景会出现。或许这就是所谓的博弈吧。许多时候,客观存在的博弈结果就是勇者胜。当然,也是需要以真实为基准。
本文为一叶税舟原创思考,或许有人认为说得无理头,其实许多时候看文主要看意境,才能了解其想要表达的意愿。懂与不懂,解与不解,一切随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