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的风险及完善建议-凯发游戏
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全新的政策,采用的是依据事前规定的计算期内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进行判断确认的办法。实务中,兼营多种经营和发生、分设等重组情形是时常发生的。这既给纳税人带来了筹划的空间,也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
1.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新政的出发点是针对四项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纳税人由于进项税额受调整带来的相对不足给予的政策,不是对工业性等纳税人给予的政策,否则将扭曲税率调整的改革成效。
一叶公司既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又生产销售研发产品。2019年度销售总额5000万元,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3000万元,四项服务销售占比60%,按照新政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度据此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税舟公司生产销售一叶公司研发成功的产品。2020年1月,一叶公司税舟公司,实现销售总额3亿元,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3600万元,四项服务销售占比12%。假如2020年度抵扣进项税额3000万元,则可以加计抵额300万元。
这一过程实际就是将本来由不符合享受政策的税舟公司生产销售货物,移花接木到一叶公司享受。按照现行的判定规则,一叶与税舟公司2020年度重组并没有违反规定,但显然不符合政策导向。对此,在税收政策的安排上应予充分的考虑,尽可能做到政策享受的合理性,防范税收风险。
2.政策完善建议
为了防范税收流失风险和纳税人据实充分享受政策,同时兼顾政策的及时落地,笔者建议改变现行的预先判定、不再调整的方法,采用“预先判断享受、年度自行调整”的办法。具体是,根据新政确定的规则,增值税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预先享受。年终时,参照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按照销售比例进项分摊,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以及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实耗法中需进行年终调整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根据本年度的实际销售额重新计算判断,可以享受但尚未享受的,允许一次性补充享受;已经预先享受,但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应对已经享受的加计抵减税额在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逾期未调整的,按照征管法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