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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稽查案例看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扣缴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凯发游戏

李冼 /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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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近日,给某省税务稽查系统税务干部讲授《大型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课程,期间某税务稽查干部分享了一个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扣缴案例,值得深思。现就该案例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扣缴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近日,给某省税务稽查系统税务干部讲授《大型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课程,期间某税务稽查干部分享了一个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扣缴案例,值得深思。现就该案例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扣缴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一、案例分析

    案例概况:吉祥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历史悠久的大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常重视干部的培养,常常外聘专家进行内训。2018年3月,外聘专家王教授内训课酬4000元/天,授课时间2天,该公司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王教授个税960元。2019年6月,税务稽查对吉祥集团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少扣个税,处理少扣个税2倍的罚款。

    案例解析:显然,2018年吉祥集团支付王教授课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吉祥公司为什么被处少扣个税2倍的罚款呢?

    吉祥公司财务的观点:吉祥集团公司外聘专家授课由于时间长短各异,统一按每半天计算课酬,王教授的课酬每半天2000元,2天共计8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每次取得所得扣缴个税。王教授取得4次劳务报酬,应按每次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扣缴个税240元,再乘以4,因此扣缴个税960元。

    稽查局观点:吉祥集团外聘王教授授课,王教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由吉祥集团代扣代缴。

    根据吉祥集团提供资料显示,王教授讲授的《企业发展战略》课程,时间2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王教授在该公司取得的课酬8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应扣缴个税1280元,少扣应扣未扣税款320元,处罚款640元。

    应扣缴王教授劳务报酬所得税额=(8000-8000*20%)*20%-0=1280。

    吉祥集团支付王教授劳务报酬8000元,未取得发票,在未取得发票前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0元。

    根据以上分析,吉祥集团财务没有正确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次”进行正确理解。

    二、重要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三、实务建议

    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需在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将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1.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建议由支付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否则支付人(企业)存在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2.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需做好登记,记录好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以备次年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未准确汇算清缴的,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和被罚款外,可能会被实施联合惩戒。

    思考: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算个税时含不含增值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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