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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拆借资金给关联企业使用的税务风险-凯发游戏

李冼 /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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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无偿拆借资金给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不存在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税务风险。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发生个人无偿拆借资金给使用。现将个人无偿拆借资金给关联企业使用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探讨。

    案例概况:王老五是如意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60%,如意置业公司是如意公司的全资。2019年,王老五无偿拆借资金1亿元给如意置业公司使用。

    案例解析:王老五无偿拆借资金1亿元给如意置业公司使用的税务,应分别从王老五和如意置业公司分析。

    (一)王老五的税务风险

    1.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需缴纳印花税。

    因此,王老五无偿拆借资金1亿元给如意置业公司使用,不存在印花税的税务风险。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王老五无偿拆借资金2亿元给如意置业公司使用,不存在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3.

    个人无偿拆借资金给关联企业使用,不存在印花税和增值税的税务风险,是不是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呢?

    不,不,不... ...个人所得税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八条规定,个人与其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期最后一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王老五将资金无偿借给其关联公司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

    假如2020年,税务机关对王老五无偿拆借资金2亿元给如意置业公司使用进行纳税调整,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

    按2019年人民公布的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王老五无偿拆借资金1亿元给如意置业公司使用2019年度435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得,适用20%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7万元。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王老五在2020年内补缴个人所得税,而王老五在2020年才补缴个人所得税,则应按日加收利息103.68元,10天应加收利息1,036.80元。

    根据以上分析,2020年1月30日,王老五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如意置业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得个人所得税87万元,并交利息1,036.80元。

    注意:本文为了方便讨论,假定税务机关核定王老五应收利息也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

    (二)如意置业公司的税务风险

    由于王老五无偿拆借资金1亿元给如意置业公司使用,如意置业公司也未支付王老五利息,则如意置业公司无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不存在税务风险。

    今日看点  

    个人无偿拆借资金给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不存在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税务风险。

    思考:王老五是如意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60%,如意置业公司是如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月1日,王老五无偿拆借资金1亿元给如意置业公司使用。王老五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于2020年1月30日缴纳个税87万元,利息1,036.80元。如意置业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435万元?你的观点和理由。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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