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行吗-凯发游戏

李志远 / 2019-08-10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中,“项目齐全”一般指的是法定项目要齐全。比如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开票人”是法定项目,必须要有,而“复核人”与“收款人”不是基本内容、不是法定的项目,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不属于项目不全的发票。同时,开票人与复核人一般不能是同一个人,开票人与收款人,或复核人与收款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没有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增值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因此,如果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只有起运地、发运地和车牌号信息,没有车种和运输货物信息,属于不合规发票。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热门作者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 二哥 税务学科班;财税工作从业者;会计师,曾在大型制造...
    • 梁红星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北京税海之星...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