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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税款不能保证享受到纳税人的权力-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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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当纳税人与税款承担人不一致时,在税法上的纳税关系一般只认可纳税人,不能主张享受纳税人权力。

    通常情况下,依法缴纳税款是一种法定义务,除扣缴和代征等特殊规定情形外,纳税人应申报并缴纳税款。政策上,除了规定的扣缴、代征等情形外,一般情况下,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事。但是,在业务活动实践中,通过约定的形式,税款由交易的对应承担也是比较通常发生的。这类情况在房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中比较普遍。

    笔者税舟曾过二手房交易的事儿,双方经中介机构谈妥价格之后,在办理过户的税款缴纳时,中介机构直接让购房者支付所有的交易环节税款。我就弱弱地问:你怎么就全部让购房者缴税,没有让他们说好谁承担呀?中介机构人员很简单的回答:现在的市场规则都是出让方拿税后所得,税全部由购房者承担,这是行规,不需要另外再谈。

    我心里想,行规归行规,可是法规还是要遵守的,万一有事,不可能按照约定成俗的行规来执行的。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虽然没有对税款实际由谁承担和支付作禁止性规定,但税款在税局的角度是由纳税人承担缴纳的,也就是需要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支付和缴纳,完税注明的完税人是纳税人。在实践中,以民事约定方式由对应方承担税款,对于处理民事纠纷中,法院是予以认同的,但是,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不存在这样的情况的。因此,对于第三方承担并支付税款的代缴税款人(笔者鉴于目前并没有规范称呼,先就这样称谓一下)如果发生税收上的纠纷,是没有享受纳税人的权力的,不能以实际税款承担者来主张享受纳税人的权力。比如,当你发现多缴税款时,想要提出请求,必须有纳税人提出才可以,否则即使发起诉讼,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此可见,在代缴税款时需要更加的谨慎,否则可能就在后期得不到权益的主张。如案例(为隐去隐私,根据真实法院判例和相关采集材料作改编):

    房屋买受人张某与出卖人李某于2015年6月*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所在地交易大厅办理房产过户时缴纳税款,办理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证书。

    2018年8月*日,税局发现上述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属于纳税人应缴纳的个税、及附加税费未缴纳(法院裁定书中未注明原因)。

    于是,税局在不能找到原房主的情况下,按照二手房交易款承担的一般性约定成俗的做法,要求张某代原出售者李某缴纳,张某也鉴于税局要际缴纳了、营业税及相费和,总计十余万元。

    之后,张某了解到自己不是纳税人,在税法上不需要为此缴纳和承担税款。于是,以税局强迫要求代为承担并缴纳相关税款,“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该征税行为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理由前后提起和诉讼,要求赔偿税款(实际就是要求将已经缴纳的税款返还),但复议机构和两级法院虽然在具体用语上有所不同,但基本含义均认为,张某“其并非纳税相对人,与所诉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均驳回其请求。

     

    因此,当纳税人与税款承担人不一致时,在税法上的纳税关系一般只认可纳税人,不能主张享受纳税人权力。在约定税款承担的业务关系实践中,应当注意这一细节。由此,也可以基本明确,代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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